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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招标申请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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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招标申请核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以下简称方案核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或不招标申请的核准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当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二)应当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应当报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四条:方案核准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十一)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十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

(十四)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十五)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十六)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十七)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五条:方案核准资金性质: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方案核准规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七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政府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八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八百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第七条:方案核准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全部进行招标还是部分进行招标,其中拟部分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对不招标部分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各个拟招标部分的招标估算金额。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还是采用自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方案核准时间:项目单位应当到市发改委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应招标的项目,属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在资金计划下达前办理方案核准,其它项目均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开始前办理招标方案核准;不招标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办理不招标申请核准。

第九条:方案核准提交材料:

(一)审批类(含下达投资计划)项目:

投资计划;初步设计;规划许可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二)核准类项目:

投资核准证;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规划许可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三)备案类项目:

投资备案证;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规划许可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四)政府投资项目和其它重要项目:

政府审批依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五)项目单位自定工程和货物采购项目: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第十条:招标方案核准前,建设单位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签订合同;招标方案核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与招标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因项目情况变化拟调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到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不得指定和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机构。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工作,在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办理核准手续而未办理的,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第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招标无效,责令其先行办理核准手续,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和监察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过程中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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