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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综合对策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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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综合对策实施制度

第一章宗旨

随着近年来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了农业经营健康地前进,在正确引进并安全有效地利用所引进的农业机械和合理流通方面,必须采取对策。

为此,要开展有效地利用农业机械的指导工作,防止农作业事故,因地制宜发展机械化,确保培养各种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人员。除此之外,为促进农业机械的合理流通,还必须实施农业机械事业综合对策,为便于实施,特制定本纲要。

第二章实施的种类和内容

一、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安全对策

(一)都、道、府、县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安全对策

1.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对策的实施

为了有效地利用农业机械,应制定必要的指导方针,根据此方针对市、镇、村和有关的团体进行指导。同时,还应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有效利用农业机械的研究会。

2.防止农作业事故的对策的实施

为了确保安全使用农业机械和提高作业效率,可开设流动教室,进行启蒙指导,提高对安全进行农作业的认识;进行事故调查、掌握事故的实况,以作为防止农作业事故发生的改进对策的资料。

3.农机现场分析指导等的实施

为了提高目前所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的利用效率,以引进这些机械和设施的农民所组织的团体或管理机构为对象,对机构和设施的利用进行分析,查明结果,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参考指导内容整理出有效地引进并利用农业机械和设施的一般指导资料。

另外,对新研制成功的农业机械,如果认为有必要于不久的将来在各都、道、府、县(以下简称县)推广时,应对确定要推广的农业机械进行地域适应性试验调查,为今后有效地引进此种机械准备资料。

4.农机使用技术人员的评定、培养对策的实施

凡在都、道、府、县农机使用技术人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县培训机构")中完成一定学科并掌握了某种技能的人员,都、道、府、县知事(以下称"知事")应对其技能进行评定。有能力的技术人员要适当地分配到以上各种事业中去,并鼓励到农村定居。

(二)市、镇、村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安全对策

为了在农村有效地利用引进的机械,应在更新时引导农民引进适当的机械,同时,为了加强对农作业的安全认识,除开展宣传活动外,还须进行定期检查;通过村庄座谈会使农民相互交换有效利用农业机械和安全方面的信息;召开安全作业实地表演讲习会;进行农机作业环境条件调查,并不断改进指导工作。

二、农业机械合理流通指导

为了农机流通合理化并利于顺利地排难解纷,既要对与农业机械销售有关的团体和经营者进行合理流通等方面的指导,同时也要对农民和农业机械使用组织进行关于有效利用农业机械的指导。另外,要对农民和有关流通方面的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流通方面的调查,掌握实际情况,作为今后指导工作的基本资料。

第三章对策的实施主体

一、实施主体

(一)县主管第二章中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对策实施。

(二)由知事指定的市、镇、村主管第二章中第一条第(二)款对策实施。

二、关于知事指定诸问题

为了进行上款的指定,知事必须每年度听取根据第四章第一条第(一)款第1-(3)--a项规定所设的促进农业机械有效利用会议的意见。

第四章实施办法

一、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安全对策的实施

(一)都、道、府、县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安全对策的实施

1.农机有效利用对策的实施

(1)体制的配备

知事召开农业机械有效利用会议,由有关县机关、市、镇、村农业机械化团体、农业团体等有关人员参加,探讨该年度有组织地利用农业机械的方案、机械利用技术的指导、修理体制的配备等关于有效利用农业机械的推行方案,以促进事业的顺利进行。

(2)关于实施有效利用农业机械的指导

为了促使有效利用农业机械,知事要根据(1)的推行方案编写必要的资料,对市、镇、村有关的团体进行指导。

(3)召开有效利用农业机械研究会

a.为了指出促进有效利用农业机械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改进方向,知事要确定关于农机的个别利用和有组织地利用的方案和检查维修及机械使用技术等有关项目,要召开有市、镇、村有关的农业机械化团体、农业团体之有关人员参加的有效利用农机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b.研究会的召开,知事可委托第四章第一条第(一)款第4--(5)--a项中所述的农业机械士或农机使用技术人员所组成的团体(如没有法人资格时可以指定代表,但仅限于组织及经营管理规约中有所规定的)来进行。

2.防止农作业事故对策

(1)防止农作业事故对策

实质上必须由行政机关、有关团体和农业团体等作为农作业安全运动进行普及。因此,知事可根据需要设置由有关的官方公所、农业机械化团体、农业团体等组成的安全运动推进部,并与之取得密切联系,以便卓有成效地实施本对策。

(2)安全指导的实施

a.为了实施防止农作业事故的对策,配合普及活动,可开设活动教室,在路边和农田进行指导,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提高作业效率。通过必要的法令、规则、机械知识、操作技术等进行充分的指导,并采用印刷品和宣传画、巡回指导等宣传活动,在思想上引起对安全的重视。另外,应努力宣传有关农业灾害的保险制度,促使劳动者参加保险。

b.知事应创造条件让进行a项所列举的指导和宣传的职员参加必要的培训,以充实安全指导方面的知识。

c.知事在与地方农政局长(北海道为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冲绳县为冲绳综合事务局长,以下同)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以把(2)项有关安全指导实施事业的部分工作委托给根据(1)所设置的安全运动推进部。

(3)农作业事故调查

a.农作业事故调查的种类、调查方法等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规定。

b.进行农作业事故调查时,知事可召开由县的有关职员及有关团体的负责人员参加的农业事故调查会议,讨论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必要时应取得市、镇、村或有关团体的协助。

c.农作业事故调查应通过现场调查和现存统计资料调查的方式进行。

(a)现场调查应由县职员或县委派的调查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b)现存统计资料调查,应由县根据需要取得市、镇、村的协助,从医务、保险等资料的事例中调查与农作业事故有关的事件。

3.农业机械现场分析指导等对策

(1)农业机械引进和利用的分析指导

a.选定分析指导对象

知事与有关的市、镇、村长等协商,在那些依靠赞助事业引进农业机械、农业设施的有关农民团体或经营单位之中,选定认为有必要对其机械、设施的有效利用进行分析指导的单位,并将此事通告有关者。

b.分析、指导的实施

知事可指定县及有关市、镇、村的职员和有学识、有经验者对a项选定的事业主体进行分析,明确影响其机械、设施利用的主要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提高机械、设施的利用程度。

c.指导资料的编制

知事因召开与农业机械化有关的部、课、机关和团体之负责人或职员,有学识、有经验者组成的指导资料制定会议,遵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953年法律第252号)第5条之2的第1项所规定的引进高性能农机基础方针,并参考试验研究成果、农业机械利用分析结果等,编制引进、利用高性能农业机械指导资料。

(2)新机械的地区适应性实验调查

a.对象的确定

进行实验调查的农业机械之种类应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决定,或由知事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地方农政局长协商决定。

b.实验调查的实施

(a)实验调查的方法:凡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指定的农业机械,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决定;凡知事与地方农政局长协商指定的农业机械,则由知事与地方农政局长协商决定。

(b)知事可指定县职员和有学识有经验者,根据(a)项决定的方法进行实验调查。

4.农业机械使用技术人员的评定、培养对策

(1)技能评定的种类和级别

技能分为农业机械技能和农业设施技能2个种类进行评定,分别有1级技能和2级技能2个等级。

上述技能评定的种类和级别标准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制定。

(2)应考者及应考资格

技能评定应考对象包括农民、市、镇、村和农业团体等的职员及知事认为有必要使之从事农业机械、设施的利用、管理、维修等工作或预定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

再者,(1)中指定的某一种技能评定种类和级别的应考资格应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制定。

(3)评定委员会

a.为了事业的顺利进行,知事应召开农业机械技能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a)事业的经营和实施计划;

(b)关于审查考试的基本方针;

(c)考试成绩的审查和决定是否合格;

(d)其他有关推进事业的必要事项。

b.评定委员会应由知事从县行政部局长,都、道、府、县培训机构负责人,有关农业团体的公务人员和有学识有经验者之中指定与其他委托的委员一起组成。

c.评定委员会应将与a项有关项目的审议的结果向知事报告,凡与事业有关的重要事项,必要时可向知事提出意见。

d.知事除了配备承担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部课的事务处理体制之外,当着手某项事业时,必须考虑与县有关部课、都、道、府、县培训机构取得密切的联系。

(4)技能的评定

a.有关农业机械、设施利用技能的评定,应由技能评定委员会根据(1)项中规定的技能评定的种类和级别进行。

b.知事应从都、道、府、县培训机构的职员、县行政部局中负责课的职员、县农业试验场的职员中指定技能评定员。

c.关于农机、设施利用方面的技能评定所必要的考试应包括专业理论和实际技能,必要时还可以进行面试。该项考试的实施办法应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制定。

d.在进行技能评定时,技能评定员可以免去如下人员---即经评定委员会认为符合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制定的标准的合格者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技能考试。

(5)评定证书的颁发

a.知事对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并承认其为高性能农机技术使用人员者(以下简称"农业机械士")分别按照(1)项规定的技能评定的种类和级别颁发技能评定证书。

b.评定证书的式样应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规定。

(6)农业机械实地培训的实施

为培养农业机械士,知事可根据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的另外规定,除在都、道、府、县的培训机构施行培训外,在现场进行有关农业机械使用方面的培训。

(7)农业机械士的配备

a.参照评定和培养农机使用技术人员对策的宗旨,知事应考虑在与农业机械、设施有关的各种引进补助事业中,适当地配备农业机械士,以利于农机和农业设施的有效利用。

b.当实施有关农业机械、设施的各种引进补助事业时,地方农政局长应就农业机械士的适当配备问题向所管辖的都、道、府、县、市、镇、村农业团体等提出必要的建议并进行指导。

(8)提高农业机械士的技能和素养

为了提高农业机械士的技能和农作业安全方面的素养,知事应根据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的另外规定,以举办讲习会等进行指导。

(9)证书发放登记

知事要分别按年度、技能评定的种类和级别编制农业机械士评定证书发放总名册,并加以整理保管。

(二)市、镇、村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安全对策的实施

1.体制的建立和事业实施计划的制定

(1)根据需要,市、镇、村长可以设立由有关的官署和公署、农业团体、与农业机械化有关的团体、地区自治组织等组成的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安全促进协议会,对关于有效利用农业机械和安全问题的必要事项进行讨论。同时可以委托作为推动这一事业业务的农业机械士等在使用农机方面学识丰富者担任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安全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以促进事业顺利进行。

(2)市、镇、村长应和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安全促进协议会协商,在与知事达成协议后,制定市、镇、村的农业机械有效利用和安全对策事业实施计划。

2.宣传启蒙活动的实施

市、镇、村长应使农民深刻了解本事业的意义,并提高他们对有效利用农业机械和农作业安全的认识。规定春秋作业期之前为机械检修月;春秋作业期间为农作业安全月。此期间,用标语、有线广播、各种印刷品进行宣传启蒙活动。

3.例行定期检修的指导

为了推进定期检修,以防止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扩大作业面积,延长机械使用寿命,市、镇、村长在机械检修月里应派指导员到农民家里对农机检修进行实地指导。必要时,对修理保养工作应采取具体的措施。

4.召开村庄座谈会

为了交流有效引进和利用农业机械方面的情报和意见,以及互相启发对农作业安全的认识,市、镇、村长应在指导员的协助下召开村庄座谈会。另外,市、镇、村长应力求掌握农户对农业机械的保有、利用及维修的实际情况,以利村庄座谈会的有效进行。

5.农作业安全实地表演讲习会的召开

为了让农民反复实习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市、镇、村长应在指导员的协助下,于春秋作业期间举办农作业安全实地表演讲习会。

6.改善农业机械作业环境的指导

在春秋作业期前,市、镇、村长应以指导员为核心对市、镇、村内之场地、道路、排灌设施、桥梁的维修状况等影响机械作业安全的环境条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开村庄座谈会或发送印刷品等进行指导和警告,努力防止因环境条件不完备而发生事故。

7.事业的委托

市、镇、村和知事协商后,可以将市、镇、村有效利用农业机械安全对策事业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农业团体来实施。

二、对农业机械流通合理化的指导

(一)指导策略

知事在进行农业机械流通合理化指导时,可召开由与农业机械化有关的部、课、机关和团体之负责人或职员、有学识有经验者组成的农业机械流通合理化促进会议,讨论事业的实施办法。必要时,应取得市、镇、村有关团体的协助。

(二)流通合理化指导的实施

1.通过召开会议、巡回指导等方式对与农业机械流通有关的团体和个人进行指导,其内容如下:

(1)关于顺利地供应农业机械、有关材料和零配件的事项;

(2)关于促进适时正确地维修农业机械的事项;

(3)关于农业机械交易条件的正当化事项;

(4)关于涉及农业机械纠纷处理的事项;

(5)其他与农业机械流通有关的事项。

2.对农民和农业机械使用组织等的指导,应与有关农业机械的启蒙指导紧密结合。以散发印刷品、宣传画和进行巡回指导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如下:

(1)关于促进有效利用农业机械的事项;

(2)关于促进农业机械适时正确进行维修保养的事项;

(3)关于合理引进、使用农业机械的事项;

(4)其他与农业机械的利用有关的事项。

(三)纠纷的处理及流通合理化实况调查的实施

有关纠纷处理体制的建立、处理方法,以及与流通有关的实况调查方法、调查事项等应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