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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扶贫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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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扶贫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信贷扶贫工作,提高信贷扶贫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信贷扶贫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贷扶贫,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在宜的分行、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在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协同下,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信贷扶贫应当按照扶贫工作重点,有计划地在下列贫困地区实施:

(一)秭归县和长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全部乡镇均被列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的兴山县;

(三)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的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

第四条贫困地区的下列企业、项目和农户,应当列为信贷扶贫范围:

(一)能够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

(二)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

(三)农户经营的有条件、有市场、有效益、低风险的项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为信贷扶贫范围:

(一)安排贫困地区扶贫搬迁户或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0%以上或者达到50人的;

(二)贫困地区的企业到外地兴办能带动本地农村贫困人口增收的项目;

(三)捐赠扶贫基金且捐赠额不低于申请使用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额30%的。

第六条企业、农户和项目业主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各级农行和扶贫开发工作机构申报信贷扶贫工程项目。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各级农行和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推荐信贷扶贫工程项目。

第七条各级农行应会同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建立市、县两级信贷扶贫工程项目库,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时纳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农行支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需要上级列为信贷扶贫的重点项目,联合上报农行三峡分行和本市扶贫开发工作机构。

第八条各级农行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前,应当从信贷扶贫工程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经同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再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不属信贷扶贫项目库中的项目,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确认。经农行按程序批准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由批准的农行与同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分别下达项目执行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扶贫贴息贷款:

(一)未经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财政部门确认的;

(二)未经农行审核批准的;

(三)有逃废债劣迹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有逃废债嫌疑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信贷扶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第十条对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实行捆绑使用,发挥整体效益。

第十一条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扶贫贴息贷款在贴息期限内执行统一的2.88%的年优惠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超过贴息期的,按同期一般贷款利率执行。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范围,为当年新增扶贫贴息贷款、收回再贷和未到期扶贫贴息贷款。各级农行应当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贴息贷款金额及期限结构报表,送交同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再按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各级农行、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健全信贷扶贫管理制度和台帐,规范运作,简化审批,跟踪管理,加强监督,强化清收,防范风险,保障信贷扶贫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