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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工商户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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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工商户定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有效监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县级地税机关应成立核定定额领导小组,负责核定定额的领导组织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应成立定额评定小组,具体负责纳税人定额核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核定定额领导小组主要审定定额评定小组提供的《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以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定额主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应按规定将经营情况和应纳税营业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填写《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规模、地段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调查面应不少于20%。

(三)定额核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段业户的经营情况及纳税额,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调查、测算,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并填写《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1、成本推算法。按照定期定额户一定时期所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根据行业的毛利率对营业额进行保本推算,核定应纳税营业额。

2、以产计销法。按照定期定额户正常生产情况下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其生产的产品产量,核定应纳税营业额。

3、发票控制法。按照定期定额户一定时期累计使用的发票核定应纳税营业额。

4、实地调查法。采取现场观察监收、调阅收入凭证等方式,调查定期定额户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核定应纳税营业额。

5、库存盘点法。对定期定额户的库存商品进行清查盘点,根据进、存货情况,核定应纳税营业额。

采用上述所列的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营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下达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核定表报核定定额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填写《核定定额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县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第八条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分为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发生变动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变

(一)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即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幅度(20%),由主管地税机关报经核定定额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二)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相符的,主管地税机关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

第十条定期定额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停业申请,填写《停业登记表》。主管地税机关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暂时收回或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后,核准其停业,并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定期定额户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地税机关可以评定定期定额户的纳税信誉等级,实行分类或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凡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期限缴清税款的,视为已申报。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月纳税额较小、收入相对稳定的,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按季、半年或年合并征收税款。季节性经营和临时性经营的业户可以一次定税,一次征收。

第十四条对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或应纳税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实行正常管理,提供各项纳税服务。

第十五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限内实际营业额高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第十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户的日常检查制度,采取抽查、巡回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定期定额户进行税务检查,随时掌握业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便及时、准确地核定和调整业户定额。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采取电脑定税方法,推广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