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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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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沿岸公共空间管理,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沿岸公共空间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河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河道沿岸公共空间是指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河槽、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等以及两岸堤防背水面坡脚线外10-50米范围。

第四条本规定由河道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其所属的水利、环保、滇管、农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巡察、移送、协调、联动、通报制度,切实保护好河道沿岸公共空间。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按照属地原则,共同做好河道沿岸公共空间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把河道防洪、排涝、供(输)水、蓄水、灌溉、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纳入河道沿岸公共空间综合整治范畴,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利、规划、农业、国土、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河道沿岸区域进行科学规划,依法全面扩大河道沿岸公共空间的比重。

第八条在河道沿岸公共空间内,应当根据河堤的实际情况,建设宽度为10-50米的滨水游憩林荫带,依据绿化技术规范和绿化区域土壤、气候等条件,选择耐淹水、耐寒、速生类、抗病虫害强等乡土树种,突出景观和生态,做到适地适树,合理布局。

第九条在河道沿岸公共空间内,应当根据沿河两侧情况实行贯通,设置休憩设施。

第十条河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河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的土地,优先安排河道整治、河道绿化以及其他有利于河道保护工程;

(二)严格限制各类建筑物的扩建;

(三)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在河道沿岸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提水站、排水渠系、防洪泵站等水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

(二)在堤身及护堤地内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

(三)在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等活动;

(四)在河床内设置行水障碍物、建筑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擅自填堵、覆盖河道;

(六)损坏建(构)筑物、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害公共空间利益、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河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凡影响防汛抢险、除涝排水、行洪畅通、水环境保护、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河道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报》上公开曝光。被曝光的单位及个人必须自费在《**日报》上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承诺。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日报》公布举报方式、途径。对经举报违反本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河道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恪尽职守,对监管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年10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