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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质量督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综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督查。
第三章质量督查要求
第九条部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年度质量督查计划。
第十条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报送被督查项目的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总字数在1000字内,应包括项目名称、等级、总长、总宽、土石方量、桥隧比例、投资概算与中标价、批准工期与实际工期、项目法人);
(二)项目平面图(比例尺为1:100000,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质监机构以往督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部督查组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督查合同段。每个项目督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时,部督查组应对质量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督查,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督查内容。
第十三条综合督查应分别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定量评价,具体的计分方法见附件四。
第四章质量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当受检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2项评分不足6分时,应将该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受检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受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75%时,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五条部督查组应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督查报告。
督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督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受检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在竣工验收参建单位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严重违规(含资料虚假)、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较大隐患的,应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项目的全部质量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督查资料应及时录入部质监总站数据库,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报告、检测数据汇总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各省级质监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并报部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