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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保证政府工作优质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公务员合理医疗需求与避免浪费相结合,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下列人员均可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市政府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和标准,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收支综合预算时给予安排。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2%-5%划拨,其中用于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补助统筹使用的比例不得低于1%。
市级机关、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5%,其中4%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1%留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费用的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符合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费用报销范围。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管理、核算。
第八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并根据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通知支付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补助。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补助的审批管理,具体审批和支付办法由各地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预决算制度、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开支进行严格审查后给予支付。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若遇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