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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公有住宅的售后维修管理,把公有住宅的售后维修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保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房改实施范围内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宅以及该范围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第三条房改范围内公有住宅的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现阶段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市物业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协调,并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形式的房屋维修服务经营组织,逐步使房屋维修管理工作向社会化过渡。
第四条已出售的公有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购房者自行负责,费用自理;共有部位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现阶段由原售房单位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门户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和自用阳台。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住宅的共同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煤气干线、消防及高层建筑电梯等。
第六条住宅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按照有利使用、共同负责的原则处理毗连关系。对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侵犯他方利益的行为。凡是属于人为损坏共有、共用部位的,由损坏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七条住宅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住宅进行维修养护和装修时,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结构,以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凡改变原设计结构对毗连房屋造成安全事故和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出售的公有住宅,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由于特殊情况需改做生产、营业等其它用途的,经产权共有人同意后,须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建立住房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储备金制度。住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储备金,由购房者按应付房款的3%、售房单位按购房者所交房款的7%的比例提取后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储备金专户存入银行,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并由房改办对维修储备金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维修储备金不够用时,由房屋所有权人按产权比例分摊或协商解决,也可由原售房单位承担。
第十条各单位收缴的售房款上缴财政后的结余部分,可转为单位维修储备金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实行,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