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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改善我市环境状况,切实加强**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云发[19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市级环境保护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及购置环保专项设备。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级有关单位提出书面项目申请,填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上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市环保局根据项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编制安排项目计划。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投入后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七条安排到县(市)、区和单位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与实施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定责任书,并明确有关单位的行政、经济责任,以保证项目按要求和进度实施。
第八条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项目招标及方案论证。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重大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由市环保局按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条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项目,企业必须落实自筹资金(占30%以上)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贷款的形式给予引助或贷款贴息,治理完成达到要求验收后再给予豁免。否则,需偿还。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当年安排,当年使用,由于客观原因需跨年度使用的,必须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同意。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资金使用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市政府,同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在项目使用中违反财经纪律、挪用资金或玩忽职守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