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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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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切实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提高乡(镇)财政调控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由乡(镇)财政对其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财务实行“零户统管”,即:在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岗位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乡(镇)会计核算站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财务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第二条凡经费预算和领拨关系在乡(镇)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纳入“零户统管”;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暂不纳入。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三条根据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会计核算站,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零户统管”工作。第四条根据乡(镇)财政管理职能及实施“零户统管”的工作需要,按照乡(镇)机构规模和工作量大小,乡(镇)财政配备干部3至5人。其中:财政所所长兼会计核算站站长、总会计1人,统管会计1至2人,专职出纳1人。人事关系统一由县(市)区财政局管理。

第五条按照乡(镇)财政干部的编制人数,现有乡(镇)财政干部不足的,可结合县、乡机构改革,首先从各县(市)区财政局干部中选派,其次可从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中选调,不再新增人员编制。其任职条件是:自觉遵守财政财务法规,具有财会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第六条实施“零户统管”后,各乡(镇)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报账员1名,负责单位内部各种收费票据、存款、现金的临时收取、交存、报销等工作。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七条实施“零户统管”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再开立银行账户,所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分别按照《预算法》及各县(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缴入指定国库账户或财政专户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政府统筹后的余额,其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八条乡(镇)财政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在编制单位预算时,首先使用单位统筹后的预算外资金,不足部分再由财政预算安排。

单位预算经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后,书面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九条批准的单位预算支出,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零星开支,由原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金额较大的由乡(镇)政府集体讨论审批。单位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由单位设置的报账员定期到财政审核报账。

第十条乡(镇)财政要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各单位的预算指标、经费支出和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编报会计报表,定期向各单位通报收、支执行和资金结余情况。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乡(镇)财政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全面开展“零户统管”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在对各单位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做好会计档案,会计资料及财产物资的交接工作。各单位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仍然由原单位负责催收和偿还。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规定,制定相应的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职责及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自之日起在全市各乡(镇)执行。在此之前已实施“零户统管”的乡(镇),按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城区街道办事处也要切实加强对所辖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参照本《试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