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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管理,保证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对资金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满足资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市政府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工作、筹集售房资金并管理使用好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按“专款专用”原则,负责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在售房出售资金运作使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收取,以户为单位,具体标准是:
(一)直管公有住宅基准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砖混结构、普通装修标准960元,框架结构、普通装修标准1090元;
(二)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房或领取过住房补贴及购买过安居住宅、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租户,基准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砖混结构、普通装修标准1260元,框架结构、
普通装修标准1460元。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建立过渡帐户,专款储存,按月或者按季上交,于次季度五日内,将计税后的售房款上缴财政。
第七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使用:15%专项安排用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按20%规定比例建立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65%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三类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解决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专项资金安排。
第八条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年度出售计划,编制年度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九条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批制度。即由市房产管理局按“专款专用”原则,编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必须按“专款专用”原则使用。市财政部门根据承办银行存款专户数,按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向直管公有住宅管理出售协调领导小组报送财务收支决算的年报、季报,并接受
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收、支管理,必须按市政府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年七月四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