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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的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确需“一府两院”办理的,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形式作出的,交由报告机关办理的一种书面意见。
审议意见的行文,内容应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并注明承办机关或者部门,以及办理情况的报告方式。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报告的时候,办公厅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收集和整理组成人员的意见,起草审议意见初稿,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草案,印发组成人员征求意见。
审议意见草案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核,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交由报告机关办理。
第四条审议意见的交办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交办工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应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并按要求如实报告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直接要求有关部门办理的,由该部门负责报告。
办理情况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应是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并由承办机关或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在接到办理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
在办理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承办机关或者部门应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前1O个工作日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机关或者部门采取的报告方式为: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书面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会议上报告的,承办机关或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八条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监督,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采取检查、调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调查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如实汇报,提供情况,回答问题。
第九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承办机关或者部门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承办机关或者部门应继续办理,并报告办理情况。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承办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的形成及答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应每年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
(二)不如实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
(三)不到会报告办理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的;
(四)拒不接受质询的;
(五)对办理情况监督不力的。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行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撤销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四条被处理的机关或者人员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处理决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有关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应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没有变更或者撤销以前,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所形成的审议意见,其执行和办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