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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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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工作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除财政局机关经费以外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管理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局内各有关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财政职能,行使财政权力,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支出预算指标管理

(一)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包括上年结余的、年初批复的和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预算指标。

(二)市级支出预算指标调整是指:通过动支本级预备费、市级财政超收资金、上级下达专款、市级财政预留预算指标等来源追加支出预算指标;市级对乡级下划指标;追减支出预算指标;以及支出预算指标科目、项目之间进行调整等。

(三)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工作由预算股负责组织实施,预算股指定专人负责市级支出指标管理;各业务股室设专人负责管理本股室对口业务单位预算支出指标,定期与预算股、国库股及单位对帐。

(四)各业务股室收到上级财政对口部门下发的追加专项(款)后,须在2日内将收文原件转预算股登记汇总。

(五)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实行主要按支出单位分线管理的原则,预算股对本级财力安排的支出指标及上级财力分配安排的支出指标按支出单位分线下达各对口业务股室,对上级非对口业务单位下达的上级专项,原收文股室一并对二次分配指标进行登记备查。

第五条支出预算指标调整

年度预算一旦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市级预备费的动用。预备费主要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市委及市政府确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特殊事项等;动用预备费时,要根据相关单位、乡镇的申请报告,由业务股室核实,预算股审核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审批。

(二)市级财政当年超收收入的使用。对当年市级财政超收收入形成的财力,由预算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使用方向,提出安排意见,提交局务会讨论,报局长审定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动用。1、上级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动用。预算股及业务股室按政策要求提出分配方案,报局长及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再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2、上级下达专项追加指标的调整。上级下达的预算追加(减)指标未确定用款单位的,由有关业务股室提出二次分配意见,会签预算股,指标金额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指标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局长审核,报主管市长及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市级财政预留支出预算指标动用。涉及业务股室的,由业务股室提出安排建议,如单位增人增资,会签预算股,由分管副局长审批,报局长及常务副市长批准;其他由预算股提出安排建议,报局长及常务副市长审批。

(五)不同项目之间的调整。除特殊情况外,不同项目之间资金不得调剂使用,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的,业务股室提出调整方案,会签预算股,报分管副局长及局长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支出预算指标的批复

支出预算指标的安排必须要有明确来源,不得批复无资金来源的预算指标,预算执行中预算指标调整,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指标批复文件须抄送预算股、国库股、相关业务股室及对应部门单位。

(一)上年结余指标批复。上年度市直部门单位财政结余指标经预算股、国库股及业务股室审核认定后,由预算股负责批复。

(二)年初预算指标批复。预算股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10日内,会同有关股室批复市直单位年度预算。

(三)年度执行中的调整预算指标批复。由业务股室根据已批准的预算调整事项,会签预算股下发调整预算指标文件,再根据文件批复调整预算指标。

第七条支出预算指标对帐。预算股定期与上级财政部门核对上级追加指标账,业务股室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与国库股核对上季度批复指标和已办理拨付手续的指标,并将核对结果反馈预算股,以保证已批复指标与已办理拨付手续指标一致,确保国库股支出预算执行安全有效。预算股根据与业务股室对帐结果,负责向国库股提供预算指标总账及分部门单位、分乡镇预算指标明细账。

第八条财政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国库股负责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所有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预算资金拨付实行印鉴分管监督制度,设置经办人印鉴、预算拨款专用印鉴和批准人印鉴。拨款人负责经办人印鉴的加盖和保管,复核人负责拨款专用印鉴和批准人印鉴的加盖和保管。资金拨付必须三个印鉴齐全。拨款专用印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账户管理

(一)国库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在人民银行汨罗支行及商业银行开设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二)国库股依据政策规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三)银行开户须按程序报批,任何股室(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局属单位按文件规定开户,须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局长签批,并报财监股备案。

第十一条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一)国库股及有关股室应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帐户资金拨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进行,非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将资金调进调出。

(二)预算单位工资和公用经费。由对口业务股室及工资统发中心依据年初预算按正常进度开具用款计划交国库股办理资金拨付。在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前,可按预算控制数、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1、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已安排到单位而且到项目的经常性专项,由业务股室开出用款计划,国库股根据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年初预算已安排到单位和项目但需据实审批的的专项资金,如城市维护费等由预算单位出具专项资金使用报告,财政业务股室核实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由国库股办理拨付手续。2、专款收入。是指教育费附加、排污费等,由财政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及专款收入进度开出用款计划,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国库股办理资金拨付。3、二次分配资金。是指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中,已安排但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生育、工业技改、招商引资、企业扶持奖励等项目。二次分配资金只能用于事业专项,不得用于单位公用经费。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具体项目分配建议,财政业务股室初审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并行文,办理指标调整手续后,交由国库股办理资金拨付手续。4、分管副市长专项。包括工业、农业、教育、循环经济、招商等分管副市长专项,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交国库股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政府性基金。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告,业务股室进行核实,报分管副局长及局长审批,经主管市长批准后,交由国库股办理拨款手续。6、上级追加。用款单位向业务股室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业务股室核实后,开具用款计划,指标金额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指标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局长审核,由主管市长签批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1、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返还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年初综合预算及两项资金入库进度,结合库款情况办理,不得办理无用款计划、超计划、超收入进度的拨款。2、非税局每旬(旬后2个工作日内)向国库股提供各单位预算外、罚没收入完成情况进度表一式两份,国库股复核无误后转对口业务股室一份,各业务股室根据收入完成情况,在正常拨款额度内开出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办案费用款计划,交国库股办理支付。3、每月月初5日前,非税局根据年初综合预算及单位收入完成情况,计算各单位应缴纳政府统筹资金,开具政府统筹资金收入征收票据,其中一联交国库股办理征收入账,另一联交业务股室备查入帐。4、预算外收入及罚没收入超收财力拨付。年底由非税局商同业务股室提出安排建议,合并预内追加事项,提交局务会讨论,由局长签批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五)财政代管资金。包括代扣的失业保险金等由主管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交国库股办理资金拨付。

(六)市对乡镇预算资金调度。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和收入进度办理。一季度后严控乡镇欠市本级往来。每月资金调度由国库股提出计划报局长审批后办理;临时调度资金,5万元以上报局长审批。

(七)收入退库管理。由退库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其中:非税收入的退库,由单位提出申请,非税局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局长批准。由国库股办理退库手续。

(八)借出财政资金。资金借出须由借款单位出具借款报告,其中预算单位临时小额借款,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由国库股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该单位公用经费余额,借款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其他情况借款须经常务副市长审批。国库股应及时收回借款。

(九)国库股不得经收现金。各项财政资金的收支只能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二条国库股应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设置资金收支总账;各主管业务股室对所分管的各项资金,应按部门和预算科目分设总帐、明细帐,及时记录资金支出事项,定期与预算股、国库股及各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核对帐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国库股应加强对存款利息的管理。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明确规定须单独核算转增资本金或上交国库外,其他帐户存款利息,均应纳入统一核算,实行分类汇总,并按制度规定进行转帐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国库股应认真执行对帐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预算往来账、预算指标账、支出拨款账以及其他账款每季度须核对一次,并实行对账回签。

第十五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除有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之间、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之间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六条各业务股室应加强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确保分管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一)财政监督股必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财政内部及部门单位财务监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监督股每季度向局长、常务副市长报告各股室财务情况。

(二)各有关股室应以执行本暂行办法的,作为严格财政管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定期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应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资料,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消极抵触。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一)各股室对本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实行领导负责制。发生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纪责任外,还要追究股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人事股要把执行本暂行办法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相关股室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股室业务操作细则及工作规章制度,报财政监督股备案。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局原制定的有关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