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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处理主要包括公务文书的收发、传阅、打印、印鉴使用、办理、立卷归档和销毁,须按照准确、及时、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办理。
二、公文收发、传递、归档等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所有公文一律先送机要员签收、登记,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分送局领导阅批,办公室转送有关股室、单位阅处,涉及预算指标的公文,送预算股办理。重要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公文原则上不得自行转阅或在传阅人办公室过夜,严禁传阅人随阅随丢或抽走公文,防止公文丢失、内容泄密。
三、按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业务性文稿由归口股室、单位起草,全局性文稿由办公室起草。股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处理公文,建立信息必报制度,除不宜公开的信息外,有关资料、数据、报表须按时报送办公室和局党组成员,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和压报。
四、以局名义发文或联合行文,由股室、单位拟稿,经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稿后送办公室核稿(规范性文件同时送税政法规股审核,指标文件同时送预算股审核),除涉及减收增支、资金分配、向外贷款、资金配套、提供担保、优惠政策、重要报表等文件,须由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共同签发外,其余由分管局领导签发。股室、单位在行文中,涉及财政行政审批、公务报批事项的,须严格按照财政职能、职责和审批权限办理,切实防止滥用审批权限或“不作为”等行为发生。需与有关部门协商的,要进行会签,重大事项须先报市政府审批后再签发。未经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领导签发,会签手续不齐全,行文不规范的,办公室不得办理。
五、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一般使用钢笔或毛笔,使用笔、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草拟公文,应当使用规定的公文格式并使用电脑打印。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书面不整洁的文稿,须誊清后再送办公室核稿和局领导签发。
六、办理公文不得延误、推诿和出错。审批公文,主批应当明确签署处理意见。其他审批人签字或圈阅,视为同意。股室、单位公文办理结果要及时向局领导反馈。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机要员并说明理由。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公文,主办股室、单位要向来文单位讲明原因、取得谅解。
七、不得翻印秘密文件。可翻印的需经办公室批准并注明翻印的单位、时间、份数、印发范围。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不宜对外公开的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秘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传真机传输。
八、公文印发由机关文印室办理。文印室在打印或复印不宜公开的文件时,承办人应告知无关人员回避。对不按规定印制文件、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九、使用行政印鉴须经局领导批准。特殊、紧急情况用印,由办公室主任酌情处理,事后报局领导补签。凡使用局行政印鉴的都必须逐项留存用印审批复印件(或原件),并及时抄录备查登记薄,年终造册归档。其他印鉴也要实行专人管理、审批使用、用印登记。
十、立卷、归档和销毁归口办公室按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1、股室、单位已承办完毕的文件逐月退回办公室档案员。
2、股室、单位以局名义发文,应留两份打印件连同原稿交办公室存档。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副本。
3、局机关干部变换工作岗位时,必须将经手和保存的文件等档案资料移交清楚,个人不得带走,更不得销毁。
4、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定可销毁的,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后集中销毁。
十一、局党组、局纪检室、机关党委、机关股室、单位公文制发、用印和归档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