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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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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实施办法

一、全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增强反腐倡廉自觉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十不准:

1、不准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2、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用公款支付的各种娱乐性消费。

3、不准接受与自己有业务工作联系的单位和个人的任何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若有难于拒收的,要主动及时上交纪检监察室作出处理。

4、不准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准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经济信息和职权便利直接或间接接受诸如业务费、回扣、佣金等。一经发现,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不准直接或间接参与经商,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盈利性活动。

6、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招揽各种工程不准收“人情税”,拨“关系款”。

7、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8、不准驾驶本单位和外单位的各种公用车辆,私自驾车和借车(包括公车和私车)造成的所有大小事故,其责任均由个人承担。

9、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和封建迷信活动。

10、不准用公款为个人支付上网通讯工具等各项费用。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股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戒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五、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追究直接领导的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