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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监督检查,指由局财政监督股组织实施的,对局属股室、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安排1次。
二、内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2、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3、专项资金、国债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
4、非税收入的征收、缴纳、减免情况;
5、股室、单位财产财务管理使用情况:
6、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
7、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8、基建招投标、预决算管理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情况。
9、对审计等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0、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人员可查阅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内控制度等文件;可检查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有关财务资料:对预算拨款、审批事项及会计核算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检查组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在检查过程中,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正在实施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检查组长应当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财政监督股制定内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后发送股室、单位。
2、检查组应将内部监督检查通知提前3-5天(特殊情况除外)送达被检查科室、单位。
3、被检查股室、单位自查自纠,指定检查联络员,做好迎检准备。
4、被检查股室、单位向检查组提交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政财务收支资料。
5、检查小组认为需要延伸检查的,按规定进行延伸检查
6、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和调查的事项,形成工作底稿写出检查报告,并由被检查股室、单位签证。
7、检查组应与被查股室、单位交换意见,听取被查股室单位说明与解释,针对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整改措施。
8、财政监督股写出专题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向局党组汇报,经局党组同意后,将有关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查股室、单位。
9、被检查股室、单位要及时、认真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局领导,同时抄送财政监督股。
六、财政监督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回访,落实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