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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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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号令《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社会公共卫生事业建设,促进人群健康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各区域内医疗机构共同管理。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建)业务上受冶塘卫生院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业务上受**医院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河桥社区卫生服务站、**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业务上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站长一人,配备若干乡村医生,人员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各医疗机构统一调配,医疗机构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明确一名执业助理医师以上医务人员和执业护士,帮助社区卫生服务站提高医疗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把好医疗业务质量关。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所属医疗机构聘任。站长的主要职责是围绕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组织、管理好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乡村医生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所属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聘任,在站长的统一领导下遵章守纪,按照“六位一体”功能认真做好各项防治工作。年中、年末根据考核情况,各站长可享受600元、800元、1000元不等档次的津贴,由所属医疗机构支付。

第四条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卫生厅苏卫基妇(2006)25号文件》执行,各医疗机构药库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文件执行,对于违反用药目录的,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作出处罚,目前可参照常熟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必须持证上岗。乡村医生要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积极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六条乡村医生报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考核工资三项组成,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400元/月、工龄工资2元/年,职称工资(“员”每月10元;“士”每月20元;“师”每月3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每月4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村医生劳务收入(绩效工资)是药品零售的9%,和三费收入(除药品以外的其他收入)的80%。考核工资为每人每年2000元,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根据考核分数拨付到各医疗机构。

第七条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在村统筹基金中支付,由镇财政所筹措后,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在岗在册的乡村医生人数(不含医疗机构退休返聘人员)和考核情况下拨给各医疗机构,由各医疗机构发放;乡村医生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所属医疗机构支付,其中养老保险的集体补贴部分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上级规定划拨给各医疗机构。

第八条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对退休的乡村医生,个人素质较好、业务水平较高的、符合市卫生局有关聘用条件的可由所属医疗机构视情况签订返聘协议,并报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市卫生局备案,明确服务职责、服务报酬和服务要求,在指定社区卫生服务站行医。对解聘或退休后的乡村医生和医务工作者,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不得在家从事医疗工作,一经发现,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会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条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督查,医疗机构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以创建文明合格服务站为手段,促进社区服务站健康发展。要开拓创新,努力探索社区服务站的管理模式,创新机制,不断完善。

第十条规范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上下班签到制和请假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不同季节统一调整上下班时间并上榜公布。并向外公布举报电话及值班电话。举报电话:52409565,值班电话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电话。

第十一条经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乡村医生,可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治疗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求助。

第十二条加强检查和查岗制度,对擅自离岗,外出去向不明,不遵守纪律的(赌博、上班时间饮酒等),第一次发现扣除500元、第二次发现停职检查并罚款1000元。对屡教不改的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除出乡村医生队伍。对违反医疗规定所产生的责任事故,将追究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当事人的一切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医疗安全,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有三名以上乡村医生或有专业分工,并且符合市卫生局有关规定的站方可开展输液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输液,一经查处,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收费标准根据市卫生局、物价局文件,公布上墙。对在职在岗的乡村医生出诊或夜诊后所收取的各项医疗费用应及时向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结帐。对私自进药、看病后不开具发票的,经举报查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10-20倍的罚款。对顶风违规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除乡村医生队伍。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后的赔偿费用,由乡村医生和所属医疗机构按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各项日常费用支出和必要的医疗设备,由所属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