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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环境建设任务,对**市“**”重点大街重点地区进行环境整治,规范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各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市“”重点大街重点地区环境整治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
第二条本暂行规程适用于**市“20**”环境建设指挥部确定的与奥运场馆和奥运签约饭店周边地区、奥运比赛路线整治项目不重合的“**”重点大街重点地区整治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大街重点地区环境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定额补助、市区分担的原则筹措。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1︰1的比例分担。
第五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市“**”重点大街重点地区环境整治项目中的拆除破旧房屋、废弃烟囱、废弃线杆、临街商铺整治、绿地新改建、清运垃圾渣土、围挡墙修复、必要的金融机构手续费支出。
对确需实施的住宅楼体和立交桥景观照明、更换门窗、拆护栏、首层内置防盗窗、空调移机,经“20**”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市政管委批准后,可纳入补助资金范围。
第六条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重点大街重点地区环境整治项目在**市“20**”环境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各市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区县政府组织项目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20**”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制定下达全市重点大街重点地区环境整治任务。统筹协调解决市、区政府部门在整治项目之间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负责核实“**”重点大街重点地区整治项目工作量,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预算。
2、负责汇总编制项目预算,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3、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
1、根据“**”重点大街重点地区的整治任务,按照确定的比例落实市级补助资金。
2、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3、会同市市政管委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四)各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1、负责编制上报环境整治工作项目的预算、决算。
2、负责落实整治项目的区专项资金。
3、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与管理。
4、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八条项目申报及预算下达
1、各区“**”重点大街重点地区整治责任部门编制项目预算,经各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市政管委。
2、需市级财政补助的“**”重点大街重点地区整治项目中,已有定额标准的补助项目,其工作量需由**市市政管委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实;没有定额标准的补助项目,项目预算应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3、由各区整治项目责任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经各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核汇总。
4、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后,将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80%下达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时抄送各区财政局和银行,并将预算资金拨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各区财政应在市财政资金到位15日之内将等额专项资金拨入专户。其余2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及决算评审后,办理市级补助资金结算。
第九条资金的支付
1、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银行按照项目合同、监理公司出具的支付证明、区市政管委的用款申请办理付款手续。
2、各区项目资金不到位,市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能支出。确需项目启动资金的,专户中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可根据各区财政实际到位的资金等额支出。
第十条项目的决算与市级补助资金的结算
1、项目完成后,由市市政管委组织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2、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区市政管委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
3、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管委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4、市财政局和银行根据项目决算审核结果办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结算。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际支出,按照规定的市级资金补助比例结算,超范围的任务量和超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助。
第五章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重点大街重点地区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区必须在财政支付业务中标银行开设**市重点大街整治项目专户,用于核算**市“**”重点大街重点地区整治项目资金的收支业务。各实施单位要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预算执行。在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申报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各区“**”重点大街重点地区整治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工程监理制度,并与区财政局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各区财政局和市政管委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市政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程》自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