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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绿化美化造林机制,规范绿化美化造林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到本世纪末北京市林木覆盖率达到40%,实现首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支持郊区绿化美化造林的各类项目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持绿化美化造林项目的原则是:
1、以首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实现统一规划与区域布局相结合的项目。
2、党在农村的荒山开发,及土地承包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后的项目。
3、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项目。
4、坚持谁经营、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项目。
5、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筹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项目。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形式
第四条绿化美化造林项目资佥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绿化美化造抹及养护工程、绿化美化造林的科研成果的开发及推广,工程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等。
第五条对于市确定的大型项目、骨干工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负责完成。项目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共同出资的原则,市财政采取定额补助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工程立项并通过设计审查后,先预拨市补助资金的80%,其余20%资金,待工程裣查验收后来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
第六条对区县重点顼目,市财政根据完成的数量、质量,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支持。
第七条对于农民个人投资绿化美化造林的项目,无论是经济林还是生态林,市财政给予奖励或贷款贴息。
第八条对于社会单位、个人开发荒山造林、认种认养绿地林地、门前三包达到标准的,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市财政采取贷款站息、奖励形式支持。
第九条要积极采取政府采购招标等形式。支持全市的绿化美化造林工作,保证资金及时、合理、有效使用,提高绿化美化造林水平。
第三章申报审批及管理
第十条各区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市绿化造林整体规划,结合本区县区域布局和实际情统,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绿化美化造林项目实施计划及资金筹措方式等。
第十一条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北京市绿化美化造林总体规划和市政府与各区县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召开联席会议择优立项,确定当年全市绿化美化造林的规模和重点以及市财政支持资金的方式等。
第十二条对于确定的市重点绿化造林工程项目,经和区县政府协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与各区县政府签定项目合同。区县重点工程项目,由区县财政局会同有美部门与造林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建立社会、单位、个人绿化美化造林档案,并填写绿化美化造林档案卡。经区县财政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几达到规定标准,由区县财政和有关部门于每年六月、十月底将验收签字后的档案卡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根据区县上报的档案卡,市财政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委托有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市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将其余的补助资金、拨到区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对于确定的市重点工程项目,连续三年成活率在90%以上的,市财政按照工程补助总额的3%?D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区县财政要严格资金管理,与绿化、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对绿化造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市财政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要求区县财政于市财政下达支持资金40日内,将资金按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八条凡不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弄虚作假、多领奖励资金、截留、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于下一年度将资金扣回。违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