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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号)、中共**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对部分村给予资金补助的请示》)、《关于暂缓征收农业税后对乡镇增加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的请示》)的批示精神,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三个确保"的落实,加强对本市村级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包括:
(一)市、区(县)财政拨付的用于村级固定干部补贴、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资金;
(二)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后,市财政按照20**年农业税附加实际征收数额给予的补助资金(**区、**区、**区、**区除外);
(三)市财政对部分村追加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政策保持相对稳定。村级干部固定补贴、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资金,按照《**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补贴额度和拨付办法执行。市级财政对部分村追加的补助资金、村别和数额一定*年不变,年限为20**年至20**年。对市级补助村以外新出现的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的村,由区县和乡镇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足额及时拨付到村。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区县将市、区(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镇(乡),再由镇(乡)拨付到村。市级对部分村追加的补助资金按各区(县)上报的名单拨付,区县根据村自身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村庄规模,确定补贴标准,实行差额补贴。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额、及时拨付到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村级干部固定补贴、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资金以及市财政按20**年实际征收的农业税附加数额给予村级的补助资金,按《**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点)》和《**市村级干部报酬管理办法》实行。
对部分村追加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务人员报酬、社会管理费用和集体公益事业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在于部固定补贴之外挪用其他补贴资金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高标准装修办公场所;严禁用补助资金抵顶村级拖欠的生产经营性债务。不得报销手机通讯费、外出考察差旅费费、退休补助金、招待费、献血补助等非公益性开支。公款订阅报刊费用每年不得超过3000元;
第六条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村级设立“税费改革专项补贴"会计科目,专门核算农村税费改革村级补贴资金。“税费改革专项补贴"科目之下分别设立“干部固定补贴”、“办公费补贴”、“五保户供养补贴”、“村务人员报酬"、“社会管理费和公益事业费用补贴"等明细科目,并详细记录开支内容。
第七条坚持村务公开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不得由少数干部私自决定。
补助资金拨入情况必须向村民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补助资金支出凭证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八条.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各村要将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乡镇财政和经管部门,并随年终决算逐级上报区县和市财政、经管部门。
第九条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审计监督制度。乡镇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对所属各村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必须逐级上报区县和市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市、区县审计部门也要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截留、贪污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认真整改、追回损失之前,暂停拨付下一年度补贴资金。
第十条市财政按照20**年农业税实际征收数额给予的补助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于乡镇弥补原乡统筹中乡村公益事业支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