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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滁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意见,参照《滁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考核、综合评定、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对乡镇、街道和市直局级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下发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担任组长,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底进行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责任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三章考核对象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八条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1、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滁州市委和明光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情况;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
3、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4、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情况;
5、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6、加强作风和效能建设以及专项治理情况;
7、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章考核指标及评价
第十条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考核组考核情况,结合平时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被考核单位按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领导班子:乡镇、街道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分别对照《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表》(附件1)和《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表》(附件2)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为一般,59分以下为差。
2、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按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测评表》(附件3)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民主测评表》(附件4)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好”得票率达80%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好”、“较好”得票率达70%以上的,为“良好”等次;“好”、“较好”、“一般”得票率达70%以上的,为“一般”等次;“差”得票率达30%以上的,为“差”等次。
第六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被考核单位接到通知后,对照考核暂行办法先自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本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撰写述职述廉工作报告,市考核组在此基础上进行考核。具体步骤如下:
(一)召开述职述廉大会。考核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会人员为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科级领导干部,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考核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会人员为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大会主要议程为:1、考核动员。考核组组长作动员讲话。2、述职述廉。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述职述廉报告。具体内容:一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二是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三是本人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情况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乡镇、街道和市直单位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二是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内容及履行情况;三是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3、民主测评。由参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工作情况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二)个别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情况及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个别谈话的范围原则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离退休老同志,具体对象由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查阅有关资料。围绕考核标准,查阅有关原始资料,主要包括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年度考核自查情况等。
(四)反馈。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要对被考核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反馈意见,由考核组组长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反馈。反馈内容为: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汇总材料并上报。考核组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并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六)通报。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对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不认真执行或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市委及相关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评价为“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组织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被评价为“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委组织部要提出组织调整意见上报市委。
第十五条对当年考核等次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表扬,并从中推荐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报请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共明光市委、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科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明发[*2]6号)自本办法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