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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经费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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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经费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支持西部交通建设的发展,规范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车辆购置税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经费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十五”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和西部地区交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促进交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交通行业总体科研开发能力和科技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符合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要求;

(四)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办事程序。

第四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学技术研究费:是指用于西部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中施工技术、养护技术、有关安全设施技术、生态恢复和植被保护技术、施工与运输装备、运输管理技术以及相应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检测仪器设备等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科学研究费用。

(二)科技成果试验费:是指对项目阶段成果必须进行的实地和现场试验验证(包括试验路段、试验工程)所需的建设、设备购置等费用。

(三)评审和管理费用:评审费用是指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及有关招投标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专项调研、会议、人员劳务、网络运行等费用。评审和管理费用在经费总额1%范围内据实列支。

(四)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同意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费用。

第五条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办法。

(一)由交通部商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二)项目的选定,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三)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合同的方式明确项目委托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技术难点和依托工程);

2、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包含完成期限);

4、项目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

5、参加项目人员情况;

6、共同条款(共同责任);

7、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界定;

8、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项目委托单位是指交通部或交通部指定的机构。依托工程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依附的建设实体。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

(三)从事过与拟承担的项目相近领域的科研工作或取得过相关研究成果;

(四)根据有关项目特点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

(一)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在交通部和中国交通报等媒体上招标公告,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二)实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交通部应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每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每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三)与依托工程结合密切,且不宜进行公开招投标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委托单位商有关部门(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有关管理工作及权属界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由交通部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条经费的预算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按已选定的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列入交通部部门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财政部审批。

(二)经费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及有关规定,按期向财政部报送具体项目的用款申请;财政部按规定将经费拨付交通部;交通部按规定及时将经费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经费的支付方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未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需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原材料、燃料动力、加工、试验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摊费用以及外付费用等。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部负责组织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

专家评审应实事求是,专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如发现专家未按规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不真实,要对有关专家通报批评,并从专家库中将其除名。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编制“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表”,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交通部,由交通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使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将视情况停止经费安排。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