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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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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条例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规范审计行为,根据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开展“质量管理年”活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审计机关实施的各类审计项目。

第三条市局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二个条件:

(一)查出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对违规违纪资金予以收缴的;

(二)收缴违规违纪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

(三)审计报告或信息被市以上领导批示的。

第四条县区审计局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二个条件:

(一)查出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对违规违纪资金予以收缴的;

(二)收缴违规违纪资金在5万元(含)以上的;

(三)审计报告或信息被县级以上领导批示的。

第五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每年组织一次。市局机关及经济责任审计局各科室、各县区审计局,对本单位上年度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后,于每年1月底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参加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和审计项目档案报送市局法制科。对全市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其中,市局不超过5个,县区审计局不超过3个)进行表彰和奖励。符合全省审计机关精品审计项目标准的,推荐参加全省审计机关精品审计项目评选。

第七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审计规范化情况采取百分制,规范化情况不足90分的不得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其他审计查出违规违纪行为、审计处理处罚增加财政收入或减少财政拨款、审计结果批采情况等作为加分因素。

第八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程序和方法。

(一)各单位把推荐参评的审计项目报到市局法制科;

(二)市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按评选标准进行初评,并实行回避制度;

(三)市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的结果向市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市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审核评出优秀审计项目。

第九条各单位在推荐参评优秀审计项目时,必须上报全部审计项目档案和相关的材料。

第十条发现对参评审计项目弄虚作假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优资格,已经取得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取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现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的,该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及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任副组长,总审计师、办公室主任、法制科科长、经济责任审计局法制审理科科长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修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评分标准和审定优秀审计项目。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

第十三条各县区审计局报送的审计项目,参照市局标准计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