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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设置原则
1.审计业务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一齐抓的原则;
2.伸手不得,跃而可获,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3.最大限度量化,便于考核的原则;
4.注重工作质量,突出工作成效的原则。
二、目标设置
根据审计工作职责和工作安排,*年,我局目标设置分为两部分:
1.公共目标。主要是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工作纪律、安全保卫、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
2.职能目标。业务科室目标主要包括审计项目任务、审计业务质量、信息宣传稿件、审计科研论文、宏观调研报告等,突出四个一,即“一个优秀项目,一个公告项目,一个绩效项目,一个案件线索”。办公室、法制科、监察室、法制审理科分别依照各自工作职责设置目标。
三、目标运行及监控
*年目标运行及监控工作,由办公室牵头,总审计师、法制科、监察室、法制审理科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进行。
1.公共目标。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工作纪律、安全保卫、精神文明建设由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由监察室负责。
2.科室职能工作目标。审计项目任务、信息宣传稿件、审计科研论文、宏观调研报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由法制科、法制审理科负责,审计业务质量由总审计师负责,审计收缴财政、减少财政支出、先进奖项获取、民主测评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四、考核范围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审计项目及其他工作任务。
五、考核依据及标准
1.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工作纪律、环境卫生,以平时考试、考勤、抽查记录为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证书或文件为准。
2.安全保卫出问题,发生在上班期间责任在科室,发生在下班后和节假日,责任在办公室或值班人员。
3.精神文明建设,科室人员是否团结,是否爱岗敬业,是否存在不文明现象。
4.党风廉政建设,是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执行审前公示制度,是否执行审计工作“十条禁令”。
5.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上级临时交办审计事项等,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规定完成时间和上级要求完成时间为准。行业审计不论延伸审计多少单位、发几个审计通知书,均以1项记分,同时进点一个单位的审计项目以1项记分。审计直接收缴财政、减少财政支出以财政、银行票据、盖章手续为准。
6.审计业务质量。*年按规定应完成的全部审计项目档案,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标准予以计分。
7.获省精品、市优秀审计项目或先进工作奖项情况,以文件为准(个人奖项不纳入目标考核)。
8.信息必须是被中办、国办、省市委和政府、审计署、审计厅和市级以上纪委采用的。宣传稿件必须是与审计工作有关且被市以上报纸和杂志采用的。其中,市厅级报刊:《*日报》、《*工作》、《理财》、《河南审计》等发表的有标题且300字以上的稿件;省部级报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河南日报》等发表的所有稿件;国家级报刊:《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发表的所有稿件。信息、宣传稿件撰写人属于两个以上科室人员完成的,按双方协商意见分配。宣传稿件必须署有局或个人姓名,付费宣传的稿件不纳入目标考核。
9.审计科研论文、宏观调研报告以正式书面材料为准,领导批示、获奖以批示件、证书或文件为准。
六、计分办法
目标考核实行积分制。积分分两部分:一是目标考核分,占目标考核记分总分的80%;二是评议分,占目标考核记分总分的20%。二者相加为该科室年度考核总分,总分保留两位小数。
目标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公共目标20分,职能工作目标80分,按每项工作量及完成难易程度设置分值。
七、加分扣分计算办法
1.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工作纪律以平时考勤、抽查记录为准,缺勤一人(次)扣0.5分,扣完为止。卫生检查后三名,每次分别扣0.2、0.5、1分。取得1个高级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从业资格)加5分。
2.发生失火、失盗等安全事故但未造成对单位一票否决的,发生一次扣3分。
3.精神文明建设,科室有不团结、不文明现象的,发现一次扣1分;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问题的,每次扣5分。
4.党风廉政建设,不执行审前公示制度、少收回廉政监督卡的,每次扣2分。
5.按审计项目计划或临时安排每完成1个审计项目加5分。行业审计、县级财政决算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以及涉及会计独立核算单位较多、工作量较大的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审计的项目,经考核小组认定,区分情况加5-15分。
6.处理处罚直接收缴财政收入50万元(含)以下部分,每收缴1万元加1分,50万元以上部分,每2万元加1分。
7.审计处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行政事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金,100万元(含)以下部分,每10万元加1分;100-500万元(含)部分,每20万元加1分;500万元以上部分,每30万元加1分。
8.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减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万元加1分;审减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10万元加1分。
9.审计查出县级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或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案件线索,移送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处的,移送一起加30分;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一起加20分。查出科以下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或金额5万元以下的案件线索,移送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处的,移送一起加20分;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一起加10分。
10.获市优秀审计项目或市以下先进单位奖项的,每项加5分,获市厅级先进单位奖项的,每项加10分,获省精品审计项目的,每项加20分。审计项目进行公告的每项加5分,完成绩效审计项目的每项加5分。审计业务质量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每项扣1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项扣5分。
11.信息被《*审计》采用超目标1条加0.5分。信息、宣传稿件超出目标部分,被市委、市政府、省审计厅信息、市厅级新闻单位采用1条(篇)加2分;被省部级以上报刊采用的简讯、图片每1条(幅)加5分;被市厅级分管领导批示1项加6分;被省委、省政府、审计署信息采用1条、省部级以上报刊采用300字以上稿件1篇、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1项加10分;被中办、国办信息采用、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1条加2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按比例扣分。
12.宏观调研报告被市厅级分管或主要领导批示1篇加6或10分,被省部级领导批示1篇加20分;审计科研论文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7分,三等奖加4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按比例扣分。
13.实行动态组合的审计项目,先将项目所得分按审计组人数平均得出平均值,审计组长按高于平均分值50%的比例从总分中先行提取,总分值减去审计组长提取部分,剩余部分由审计组其他人员平均分配。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审计项目,局领导不参与分值分配,副组长或主审按审计组长的分值记分。
14.办公室、监察室、法制科、法制审理科按业务科室完成临时任务所加分的平均值计分。
15.民主测评分确定办法。由局机关及经济责任审计局各科室负责人对各科室目标完成效果和全年工作实绩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加总平均分得到评议分。
八、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后,以总分值排出名次,80分以上的单位为目标管理合格单位,80分以下的单位为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并从目标管理合格单位中评选出前三名为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业务科室未查出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线索,不得评为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违反审计人员“十条禁令”或其他廉政规定,经查证属实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3.因审计质量问题引起审计行政复议撤消审计决定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4.上报信息和宣传文章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出现问题,造成上级有关部门对局实施一票否决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