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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
限额控制、部分包干办法,开支标准如下: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住内部招待所或宾馆,副省级干部可住套间,局级干部可住单间,处级干部可住双人房,其余人员可住双人房或三个房。乘坐车、般、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住宿费必须凭证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按实报销。节约住宿费,按节约额的60%奖励当事人;超标准住宿,超标部分先从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补助中抵扣,不足部分费用自理。
(三)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四)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般、飞机一等舱。
(五)表列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含科级),如因公务紧急,经领导批准可以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批准权,为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员。
(六)工作人员出差到达目的地至住地往返可乘出租车,并凭据按实报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计途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6元,包干使用。
(七)下列出差人员不发市内交通费:(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人员;(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第三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更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四条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到少内有班机通航的地方出差,如不乘坐飞机,改乘火车(硬卧和座位)、普通汽车或轮船的,按照飞机的票价,减去该航线火车(含卧铺)、普通汽车或轮船票价后,其差额数(即节约数),提取30%奖给个人,连同乘坐的汽车、火车、轮船票一起报销。
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改乘空调长途汽车,火车软座或软卧,其票价比飞机票价低的可予报销,但不另发给奖励费。
第五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六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0元,特殊地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市内(含各区)联系工作,对方单位没有接待用餐,又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的,可领取误餐费:特区内每餐补助15元,特区外每餐补助10元(只限、晚餐)。如对方单位已提供工作餐的,则不能再领取误餐费。
(三)工作人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班至夜晚11:00时以后的发给夜餐费,每晚20元(单位已提供工作餐的除外);因工作需要,实行轮班制的,按此标准的80%执行。
(四)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和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以及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五)为鼓励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折的单位报销。
(七)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司机(不分小车、客车或载货车),驾驶汽车出差市外的伙食补助标准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市外行车补助、市内(含宝安、龙岗)误餐补助等标准仍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行政事业单位专职汽车司机出车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行字[1995]第一41号)执行。
第七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其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除此之外,一般会议的伙食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不得要求参加会议人员自带经费。
第八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回家省亲办事的,其有关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五、六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可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以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其报销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九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十二条**市内的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市驻外单位按所在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企业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二OOX年X月X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及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