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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佳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两年评定一次,即以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为考核评定期。
每年1月1日至**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税收征管软件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
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扣缴税款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报告银行账户、账号。
(二)账簿、凭证管理
1.发票使用和管理;
2.会计报表的报送;
3.备案制度的执行;
4.税控装置使用和管理。
(三)纳税申报(包括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申报的所有税种)
1.准期纳税申报率;
2.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3.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时限性。
(四)税款缴纳(包括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缴纳的所有税种)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1.涉税违法犯罪情况;
2.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上述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各类指标的分值为:税务登记15分;账簿、凭证管理15分;纳税申报25分;税款缴纳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20分。
第八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执行。
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个评定期适用。
第九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至评定日为止,具有涉嫌或已确认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且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至评定日为止,有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累计3次以上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至评定日为止,有重大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是指应采取一般处罚程序予以处理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十条考评分在60分至95分的,为B级。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至评定日为止,有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且尚未清缴情形的,不具备评定B级纳税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考评分在20分至60分的,为C级。
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同时具有准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准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情形的。
(二)至评定日为止,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四)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累计两次不能按期报送税控数据的。
(五)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款,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至评定日为止,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至评定日为止,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至评定日为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