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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蔬菜市场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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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蔬菜市场准入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无公害食品基地市实施方案(试行)》(漯发〔2003〕1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蔬菜质量管理,防止有毒有害蔬菜流入市场,保障蔬菜产品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行无公害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03年10月1日起,对漯河市区内的中原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漯河农产品批发市场两个专业批发市场,黄山路蔬菜市场、海河路农贸市场、铁东农贸市场、育才路农贸市场、受降路农贸市场、建新路农贸市场、丁湾农贸市场七个主要农贸市场和各类从事蔬菜经营的配送站(中心)、专卖店、超市、零售菜店等实行无公害蔬菜市场准入制度。2005年底以前,对全市所有从事蔬菜经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站(中心)、产地市场、专卖店、超市、零售菜店等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二、市政府菜篮子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无公害蔬菜市场准入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漯河市无公害蔬菜监测站,按照无公害食品基地市建设要求,加强对基层检测站(点)的业务指导,切实搞好全市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及其他等蔬菜加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不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无公害蔬菜的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蔬菜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配合蔬菜主管部门搞好质量检测和销毁处理不合格蔬菜。

城管部门负责搞好城市道路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取缔马路蔬菜市场,严禁占道经营,配合蔬菜主管部门搞好蔬菜质量检测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负责开展本辖区范围内无公害蔬菜市场准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蔬菜市场准入工作,原则上应与市区同步进行。

三、实行无公害蔬菜准入制度的市场、超市、专卖店等蔬菜经销网点,要按照要求设立无公害蔬菜检测站(室、点),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合蔬菜主管部门搞好蔬菜检测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凡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市场、超市、专卖店内销售的各种蔬菜(不论是当地生产的蔬菜或者是外地调入蔬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确定的检测品种,每天进行检测,对卫生安全不合格的蔬菜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处理。

为防止不合格蔬菜流入市场,避免因销毁不合格蔬菜给菜主造成不必要损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进入市场之前的蔬菜应先进行自检,做到不采购、不上市、不销售不合格蔬菜。

五、鼓励专业生产基地、龙头企业、科技园区、蔬菜经销大户等单位和个人,采取建立无公害蔬菜配送站(中心)、专卖店、专卖柜、直供区(单位、饭店)等连锁经营形式,促进无公害蔬菜销售,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购买。

通过省级以上认可认证、具有自检能力,而且经过多次抽检质量符合要求的无公害蔬菜,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销售时可以实行免检。

六、实行登记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检测人员对每天检测的蔬菜进行建档登记,张榜公示。对那些采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隐瞒欺骗等手段逃避检测,致使消费者购买食用有毒有害蔬菜后引起中毒的,依法追究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对检测为不合格的蔬菜进行销毁处理时,销售蔬菜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予以配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测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蔬菜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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