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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区的建设管理,把*新区建设成为*市面向新世纪的多功能、综合性的新城区,保证*新区规划的实施,规范管理行为;本着为建设单位服好务,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0—2020)》、《*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新区范围西起郾城祁山路东至泰山路,南起*路北至新北环路,总面积2.2平方公里。
第三条*新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区内的各项建设实施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向管委会派驻人员代表本部门履行部门职责,行使行政审批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有权对管理部门的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检举。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出选址申请,管委会初步审查后报规划联席会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批项目可研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用地范围简图,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提出规划用地申请。管委会经初步审查后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要与新区风格、环境协调,符合《*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纪要,如有必要还应进行公示。鉴定通过后的规划由管委会报联席会审批。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查,由管委会组织集中进行,每项审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各职能部门超过三个工作日未出具审查意见按同意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已批准的详细规划、项目施工图纸、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向管委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投标过程要按有关法规要求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并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管委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对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进行放线。并由管委会人员进行现场验线并签署意见后即可开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管委会申请竣工验收。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它验收文件。
第三章*新区建筑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严格遵循用地功能细分要求,禁止前办公后住宅建设。住宅项目一律纳入住宅小区建设。
第十六条除规划划定的商业网点和商业街区外其它区域一律不设门面房并不得沿街开门。沿街开门的建筑底层室内标高与室外自然地面的高差不得超过60厘米。
第十七条沿*路、新北环路设置的项目禁止向*路、新北环路开口,其出入口应沿周边其它道路设置。
第十八条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位置应首先根据《*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没有要求的按下列办法控制:
多层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前沿退线不少于10米;一般道路不少于5米。
高层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前沿退线不少于20米;一般性道路不少于15米。
沿嵩山路东、西两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留作绿带。
第十九条临街居住建筑物阳台需要封闭的,应在设计时统一封闭;建筑楼梯间不得沿街开门,配套建设的化粪池、垃圾箱等附属设施应设在临街建筑后面,禁止沿街设置。
第二十条办公、写字楼建筑一律不得单独设置门卫房、变电房、自行车棚、汽车库、茶炉间等附属设施。这类设施一律在主楼设计时一并考虑建设。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建设。营造统一开放的空间环境,除特殊要求外,单位院落不准设围墙、透空围栏等障碍性隔离设施,宗地之间可采取标志性隔离。
第四章*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新区地下设施共设供热系统、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和综合系统等五套独立的系统,其中综合系统由电信电缆、广电电缆和电力电缆共同组成综合管沟。*新区采用集中供热,各单位不准再建锅炉房。
第二十三条新区地下设施中供热系统、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划要求各自建设。综合系统由市管线公司统一建设。
第二十四条垃圾楼、公厕等公共设施,按照《*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位置,由所属用地单位无偿提供土地,环卫部门进行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新区所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按有关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建设。
第五章违章建设查处
第二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对*新区内的各项建设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问题一律报管委会协商决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决定后,由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管委会未作出处理决定前,任何单位不得干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第六章建设项目费用收取第二十八条*新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委会内一个窗口办证、一个票据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均由管委会统一收取,然后按项目分配到各执收部门,每月结算一次。
第二十九条行政性收费减半或免收,中介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