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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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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确保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6〕84号)及《最低收购价小麦储存管理暂行办法》(中储粮〔*6〕316号)等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收购价小麦是指受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委托,由粮食企业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经验收合格后储存管理的小麦,其粮权属国务院。未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动用。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作为最低收购价小麦承储企业和监管中心库,是*市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管理主体,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全责。

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最低收购价监管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负责人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储存安全、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择优选取收购库点和收储库点。

第五条监管中心库要加强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质量监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抽检,确保入库小麦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

第六条承储企业须建立最低收购价小麦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七条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入库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调拨出库时,要有调拨出库通知单;拍卖出库时,要有粮食批发市场的出库通知单,并得到直属库的签字确认,方可出库。

第八条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保证账实相符。驻库监管人员负责对承储企业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入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收购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数量必须按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向各监管办事处如实上报进度,日报、五日报须经监管员签字确认逐级上报。

第十条各监管办事处将根据各库上报的进度,随时检查核实收购数量,确保数量真实,如发现虚报瞒报进度的,可建立委托收储企业立即停拨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最低收购价小麦的验收,监管中心库坚持“入满一仓,验收一仓”的原则。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数量、质量、资金使用、入库票据、三簿两卡、专仓牌、粮情管理、储粮安全等。

第十二条在验收过程中,经整仓综合抽检,如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整仓粮食退出最低收购价管理,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所造成的损失由收购库点全部承担,依程序取消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库点的资格。

第十三条最低收购价小麦在监管中心库整仓验收时,由于水分减量除杂等原因造成粮食不足的部分,由收储库点进行补仓,以确保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

第十四条最低收购价小麦全部验收合格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规定,由委托收储企业及时与其指定储存库签订《最低收购价小麦储存管理合同》,并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与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要求一致,承储企业对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粮食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登记簿、机械通风作业登记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牌等各种账卡必须及时悬挂到位。

第十六条最低收购价小麦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实行分仓、分货位挂牌储存,并且要做到分品种、分等级和分年限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粮食混放,不得转手代储,未经分公司批准不得露天储存。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取科学保粮技术,延缓最低收购价小麦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小麦,不得用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要参照中央储备粮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储粮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最低收购价小麦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粮食收购结束后,结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额上交承贷库,归还农发行贷款,销售货款回笼后,要及时归还占用贷款,确保库贷挂钩。

第二十二条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资金由委托收储企业分批下拨,在经监管中心库空仓验收确认合格后,委托收储企业方可下拨收购资金,根据收购进度的入库数量经监管员确认核实后,方可拨付下一批收购资金。

第二十三条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资金的使用必须与收购进度保持一致,如出现收购资金使用不实的,承贷库要立即停止下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在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和管理中,全年无违规违纪现象和无安全事故的,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三年达到以上标准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在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过程中,对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小麦的;虚报、瞒报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及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的;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的;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将库存陈粮划转为最低收购价小麦的;保管不善、发生霉粮烂粮或储粮安全事故等违反政策和管理规定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最低收购价小麦储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