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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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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驻郑办事处、驻京联络处(以下简称驻外办)的建设,规范各项工作制度,提高驻外办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办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团结进取,务实高效,勤政廉洁,为振兴*搞好服务。

第三条驻外办应当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做好宣传工作,发展我市与有关省、地、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技术协作与贸易往来,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文化合作和交流。

第二章性质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驻外办是市政府派出的驻外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受市政府委托办理有关事务。

第五条驻外办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我市来京、来郑人员的接待工作。

(二)负责国家部委在京和省直厅局在郑的联络接待工作。

(三)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编发工作。广辟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广泛收集驻地重要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信息,开展专项调研,撰写调查报告,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搞好外宣外联工作,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协调。加强同驻地各有关机构的联系,积极联络各界知名人士和新闻媒体,宣传*市情和发展情况,树立诚信*、魅力*的对外形象。

(五)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和企业搞好在京、在郑的招商引资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搭建平台,并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

(六)配合市委、市政府处理好赴省、赴京上访有关事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工作制度

第六条驻外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进行重大决策时,应注重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七条驻外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部署工作、人事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重要规章制度的订立、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或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凡超出驻外办职权范围的或领导集体意见有重大分歧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研究,认真答复,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室应向市政府领导请示报告。

第八条驻外办各部门、各岗位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执行、反馈、管理、监督机制。

第九条驻外办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驻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终要认真组织做好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应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驻外办主任要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和通报工作。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驻外办应当同市政府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搞好内部管理,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失职追究制度、信息工作制度、值班制度等。如遇突发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驻外办基建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前应当拟订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按驻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驻外办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别与各驻外办签订目标责任书,其招商引资、劳务输出、信息交流、接待服务等工作均纳入考核内容,年终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委统一组织的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二节人事及党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驻外办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市编委文件规定为准,不得超编。需要增编的,由驻外办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编委批准。如需聘用临时人员,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并备案。

第十五条有3名以上党员的驻外办,应当设立党支部,党支部受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和所在地党委双重领导。

第十六条驻外办要围绕业务抓好党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要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等各项制度。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制度。驻外办党建工作应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报告。

第十七条驻外办正副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府根据市委决定意见履行任免手续。驻外办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由驻外办聘任,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驻外办干部职工的交流、辞退、考核、奖惩、出国(境)、教育培训、在职参加学历教育以及请假等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节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驻外办主要负责人应树立任期经济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主动加强财务管理,重视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内控制度。

驻外办应当依法如实编制财务报表,每年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年终决算及规定的其他报表,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驻外办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与出纳要分别配备,人员要相对稳定。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按各项财务制度和税收、物价政策办事,确保国家资产和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驻外办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对所有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的购买、验收、保管、领发、调拨和报损、报废,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做好产权登记手续。购买耐用消费品,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含调拨、转让或变卖出售)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驻外办要按照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加强经费支出的管理。各项经费开支,要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核准的范围内统筹安排,节约使用。重大支出项目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特殊开支需提出专项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驻外办要加强对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管理,所有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驻外办要自觉接受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节所属单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驻外办不得对外投资、担保借款和抵押,不再新办经济实体。对现有所属或挂靠的公司(企业)、招待所(宾馆)等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驻外办所属的招待所(宾馆)可根据驻地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制订收费标准,报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驻外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其他办事机构,依本办法规定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设立的办事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