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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评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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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评审规定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定

一、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目前的预算管理权限行使对相关项目的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确认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建设项目的主要功能,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安排项目资金、下达(调整)项目预算和批复项目决算。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的概、预、决算的审查,对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竣工决算签署评审意见;参与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对项目资金的安排签署评审意见;参与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采购的有关工作;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范围

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非建设类项目。近期,重点对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审,对非建设类项目仅限于受局相关业务处室的委托进行专项评审。具体范围如下:

(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额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1.项目概(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对其招标标底和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编审和评审。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对项目的招标标底和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编审和评审外,还对工程项目的概算、工程变更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全过程评审。

上述项目的评审,采用一般评审程序。

2.项目概(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只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采用简易评审程序。

(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的建设工程项目

市级项目资金投资额大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补助用于县(市)区管理的建设工程的项目除外),只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标底和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编审和评审,采用一般评审程序。

三、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计划

由各业务处室向评审中心提出本处室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评审计划,评审中心汇总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评审总计划。

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各业务处室在部门预算“一下、二上”(“一下”指预算内安排的项目,“二上”指预算外安排资金的项目)时向评审中心提出年度评审计划。对于列入城建资金计划和水务重点工程计划的项目,为便于评审中心安排年度工作,相关处室在建设计划初步确定后,即将建设计划草案报评审中心。经市政府批准后,向评审中心提出正式年度评审计划。

四、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对项目概(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的评审实行简易程序;其他建设项目的评审都实行一般程序。

(一)一般评审程序

流程一:适用于对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工程变更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的评审

1.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或由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根据工作安排,直接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签署评审告知意见后,送评审中心综合科;

2.评审中心接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后,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资料;

3.评审中心对项目实施评审,提出评审初步结论,送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后,出具评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处室。

流程二:适用于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的编审

1.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前,向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提出项目招标标底编审申请,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市财政局业务处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后,送评审中心综合科;

2.评审中心接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后,通知建设单位报送招标编审所需资料;

3.评审中心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编制标底的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标底编制报告报送评审中心。

4.评审中心对标底实施审查,审定标底。

流程三:适用于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评审,即在全部工程或单位(项)工程完工后,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已完工程建设费用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审查。审查确认的已完工程款,作为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1.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提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评审申请,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市财政局业务处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后,送评审中心综合科;

2.评审中心接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后,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资料;

3.评审中心对项目实施评审,提出评审初步结论,送建设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业务处室;

4.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协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上签章确认;

5.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报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同时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6.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报告,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二)简易评审程序

1.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市财政局业务处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后,送评审中心综合科;

2.评审中心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实施评审;

3.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造价咨询报告经评审中心审核后,送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和建设单位;

4.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根据经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造价咨询报告,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初步结论出具时限

评审中心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结论,起始时间从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算起:

1.单项工程概算(包括工程变更预算)、单项工程标底编审

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内的:3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0~10000万元的:4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50个工作日。

2.单项工程决(结)算评审

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内的:4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0~10000万元的:6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80个工作日。

3.特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的概(预)算、招标标底、决(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六、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

评审中心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评审报告的正文由下列内容组成:

1.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2.评审依据。列明所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采用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有关市场价格信息,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以及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3.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4.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对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对概(预)算执行、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5.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作重点说明。

6.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7.签章。评审报告签署评审中心全称、并加盖评审中心公章。

8.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

七、本操作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