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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管理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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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管理办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资金包括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财政安排的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包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和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自筹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项目需求和可行性分析,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本级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社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推动和引导。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和改建。

第五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力可能,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信息化项目以及对社会信息化项目的推动和引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和可行性论证。

各部门业务系统信息化所需资金应在本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安排,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视情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和引导。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审理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在当年九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向项目建设部门下达项目任务书和经费使用指标。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

(三)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四)凡取得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指标的单位,要与市财政局签订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经费数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章执行。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分配计划。

第七条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审理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级有关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资金使用明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资金使用明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下达经费使用指标。

第八条部门业务专项资金和部门自筹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审理程序:

(一)部门业务专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二)申报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如是信息化工程项目,则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如是设备或软件采购,则附采购明细。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规划组织审核,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下达经费使用指标。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组织跟踪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有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上级出台新的有关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