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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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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财政检查工作质量,规范财政检查询问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执行财政检查任务的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询问”,是指财政检查人员为查清事实真象,印证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据而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行为。

第四条财政检查人员已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应当询问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六条对同一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

第七条财政检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出示财政检查通知书及工作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财政检查询问每次只能由1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

第九条财政检查询问的内容一般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

第十条被询问人提供证词的,财政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内容及要求后,可由被询问人在适当期限内提供证词。

第十一条被询问人提供证言的,财政检查人员应按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的格式及要求做好询问记录。

第十二条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包括:

(一)询问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现任职务;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二)询问事项和证言。

(三)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手印)、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第十三条被询问人提供的证词应由被询问人签名和填注日期。

第十四条证言记录完毕,询问人应请被询问人核对,允许被询问人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证言改动处须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记录人记录证言应当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得修饰和形容。

第十六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