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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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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财政厅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维护财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依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工作纪律(暂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纪律》。

第二条财政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时,必须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纪律。

第三条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检查或审理。

第四条财政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1.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2.不得泄露检查事项。在发出检查通知书前,有关检查的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被查单位名单等,不得对外泄露。在检查审理中,不得向外界透露审理组成人员名单,审理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审理意见;

3.不得擅自将检查中取得的与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用于其他方面,如确需使用的,需经处领导同意,涉及机密的需经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五条财政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不得擅自更改或删减工作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不得随意表态和擅自处理。

第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必须经处(室、局)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七条实施财政检查,必须在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前,各单位必须履行审理程序,由有关人员对处理决定进行内部审理,同时会签监督检查局,对拟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要会签税政法制处。

第八条按照审理和处理程序,下发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前,应将有关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对已办理结案的检查项目,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处理决定等必须保存的检查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在实施检查中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免费食宿;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或索取被检查单位的现金、实物和有价票证;不准直接或间接向被检查单位借款、贷款、拉存款和购买、接收被检查单位内部职工股;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一条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后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检查工作,为被检查单位说情、拉关系。

第十二条在实施财政检查中,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行政处分;违纪政纪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厅各单位应把财政检查人员、干部执行财政检查工作纪律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本工作纪律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