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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评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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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评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第六条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聘请手续,颁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七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的评审权;

(三)评标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全过程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主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市和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市、区评审专家库资料应报市财政局备案,实现专家资源的共享。

第十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评审专家,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方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凡担任项目咨询的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故意损害采购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六)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