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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商业建设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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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商业建设资金政策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特色商业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商业经济发展,市政府设立特色商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商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特色商业建设发展的政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特色商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特色商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科学运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特色商业专项资金以“奖励性补助”为主,重点对已纳入全市特色商业发展统筹规划的商业街建设项目予以奖励性支持;适当对有助于我市特色商业发展的相关活动予以费用补助。具体可以用于以下几方面:

1、统一规划项目商户店面装修改造等费用补助;

2、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及论证环节相关费用补助;

3、项目招商宣传及广告设计相关费用补助;

4、项目评审、考核、验收等相关工作经费补助;

5、其他经批准有助于特色商业发展的费用补助。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商业局共同负责对特色商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金及监督资金的使用;市商业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建设改造项目的计划安排、工程预决算及验收并监督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六条项目单位按本办法要求向市商业局提交资金使用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介绍、投资概算、实施情况及申请使用资金额度等,并附具体支出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项目具体实施效果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市商业局对申报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后,依据评审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提交项目建设情况阶段性总结报告,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第八条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特色商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1、市商业局履行对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职

责,并对特色商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报告制度。

2、特色商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全市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范围,保证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的财经法规对违规使用、挪用专款、虚报支出等情况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