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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网络建设,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资连锁示范店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资连锁示范店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基础条件好、农资商品经营辐射较强的农资连锁店,经过改造建设符合市供销社规定统一标准的农资连锁示范店予以优先扶持。
第四条农资连锁示范店入选条件:
(一)地处中心乡镇,对周边乡镇有一定辐射力,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农资商品经营量在该乡镇占主导地位。
(二)依据有关规定已在所在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供销社所辖的农资连锁店。
(三)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自愿服从统一政策管理,包括采购、价格、报表等。
(五)自觉提供科技培训、测土施肥等利民服务项目。
第五条农资连锁示范店改造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改造、门脸装修、经营面积扩大、室内装修、柜台、货架购量、配备测土施肥仪、电视机和放碟机、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等。
第六条严格项目资金申报、审定和下达程序。
(一)各区市县供销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属性、承担单位、内部章程和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等基本情况。
2、项目概要:包括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实现目标等。
4、项目效益分析:主要包括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供应总量、辐射范围)
5、项目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单位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情况等。
(二)市供销社对各区市县供销社上报项目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交财政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依据扶持项目计划对项目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后,确定具体扶持资金额度,并按规定程序下拨资金。
第七条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供销社应当强化各区市县供销社对本地区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责。项目资金下拨前,市供销社与各区市县供销社要签订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资金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项目单位应规范财务核算,设定明细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区市县供销社要加强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做好项目跟踪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将加大对扶持资金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或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将取消项目所在区市县下一年度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