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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大政发[2006]60号),决定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专项资金)。为规范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创新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内外市场前景好,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和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为全面提高产品综合性能和重大装备成套能力,开展提升设计和工艺制造水平,解决行业产品共性的关键性的技术环节或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技术创新项目;
(四)四大基地和产业集群中,产业链条长,带动作用大的主导产品和成套整机技术升级项目及为骨干企业龙头产品配套的关键零部件产品的技术攻关项目;
(五)以国家重点工程成套为依托,以工程配套为重点,以提高产品光、机、电、液、仪一体化水平为目标的技术装备研制项目;
(六)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业项目;
(七)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中介机构等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九)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创新专项资金包括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资金、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资金以及科技投融资引导资金等。
第六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科技计划、国家知识创新工程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的项目,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重点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等项目。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八条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各类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和二次孵化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补贴,用于支持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建设,用于支持认定的从事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咨询和科技信息服务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孵化器内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我市重点产业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支持专利示范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自主制定或参与制定重大技术标准。专利申请资助,按照《**市鼓励专利申请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本市和落户本市的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科技投融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金融机构、贷款平台和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对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贷款企业提供的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一般不超过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专项资金分别以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创新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归口管理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第十五条凡符合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按照有关要求,归口组织和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组织成立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七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创新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参与审议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会同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计划,下达并拨付创新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资金、取消申报财政性补贴资金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收到创新专项资金后,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20**]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高新技术园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创新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