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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19号),加快我市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决定设立**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进入国家、省、市级工业园区、且符合园区规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船舶、机车及交通运输装备、通用机械及基础部件、重型装备、汽车及发动机等零部件、精品钢材、制药、医疗设备、农产品深加工等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中的企业。
第四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安排,对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入园企业,按其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的补助,单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由园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企业主管部门(区、市、县和先导区经发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报市经委,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第六条申请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企业随同申请文件上报的资料包括:
(一)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贷款承诺);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五)企业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市经委根据当年我市工业园区总体发展情况进行筛选,确定入围项目。
第八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入围项目进行论证,对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市场前景、工艺水平、经济效益、对我市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的提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正式支持的企业。
第九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条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对资本金已经到位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计划的50%;项目进度达到总投资计划的80%以上且资金全部到位的,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使用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企业收到专项补助后,增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三条使用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计划工期实施并确保按期完成。若投资项目确需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市经委批准,市经委将视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决定是否按原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
对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企业一年内没有开工的,市财政局将对补助资金予以核减。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经委将不定期对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