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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设立**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奖励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暂按**省乡镇企业局《**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为**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纳税记录;
(二)担保贷款用于《**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扶持的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四)能够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五)按时向中小企业局报送业务情况报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资金奖励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符合《**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198号)第四条规定扶持方向的5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额的0.3-1%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
第六条申请单位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市中小企业网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贷款担保奖励申请。
第七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提出奖励申请的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初审,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贷款担保奖励项目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贷款担保奖励资金计划。
第九条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合同、相关财务账证、被担保企业名单;
(四)银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请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签订的担保合同;
(三)异地担保业务;
(四)单户单笔和多笔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超过500万元的业务(最高按500万元计算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奖励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和审核;
(三)负责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
(四)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奖励资金决算。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核批年度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并拨付奖励资金;
(三)负责审批年度奖励资金决算;
(四)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50%用于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50%由担保机构自主安排,可用于奖励本企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