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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修建费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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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修建费管理通知

市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征收工作,现将贯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维护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由市及县(市)区水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工商、税务机关予以协助。

征收部门征收维护费应按规定办理《**省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费票据。

二、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费的征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征收部门收取的维护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可提取实收额5%的手续费。

四、**区和县(市)财政部门应按本地区征收维护费总额的10%上交**市财政部门;**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区、财政部门应将征收的维护费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

五、维护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水务部门和城建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下达。上交到市财政部门的维护费,80%用于各县(市)、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20%用于**市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

六、征收部门对逾期不交纳维护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交纳的,处拖欠额50%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七、征收部门应加强对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维护费按时、足额的收缴。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一九**年*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