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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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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扩*出口,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进一步对外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发[20**]10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5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无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本市出口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584号)规定,为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开办的、信用期限在360天之内的短期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发展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对出口企业20**年1月1日后当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的一次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扶持发展资金按出口企业实际申报缴纳保费(支付外汇的,按拨付月第1天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30%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

第六条扶持发展资金实行统一政策,由市本级财政负责管理和负担。扶持发展资金的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出口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外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扶持发展资金。

第八条出口企业申请扶持发展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口企业收到《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拨付通知书》和《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拨付回执》后3个工作日内,持其复印件和《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申请表》、《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需有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向市外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发展资金。出口企业上述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外贸主管部门转送市财政部门。

(二)市外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并连同出口企业申请材料一并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出口企业。

第九条出口企业取得的扶持发展资金,全部冲减企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财政、外贸主管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各尽其责,认真做好此项工作;要加强沟通,实行信息资料共享和季度对账制度、年终清算制度;要强化对出口企业的服务、指导和检查,保证扶持发展资金政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申请扶持发展资金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章行为: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二)骗取扶持发展资金的;

(三)改变扶持发展资金的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二条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出口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扶持发展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二)对有第十一条(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出口企业,取消申请扶持发展资金的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财政、外贸主管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中国出由信用保险公司**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视国家有关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调整情况,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决定。**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营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流[20**]118号)文件即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