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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海外学子来辽宁创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辽宁省海外学子创业资金。为加强和规范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学子是指获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科研成果的公派或自费出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1年以上,取得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海外学子创业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资助海外学子在我省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创业活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海外学子创业资金是政府性引导资金。通过吸引民间资本、金融机构和外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起支持海外学子来辽宁创业的良性投入机制。
第五条海外学子企业资金的管理遵循“网上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海外学子创业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的支持范围是海外学子在我省独立开展或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项目,以及与海外学子创业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大量安置就业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申请海外学子创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3、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自筹资金的能力;
4、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5、与海外学子有实质性合作,双方已经签定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十条申请海外学子创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是海外学子从国外带来的或通过海外学子引进的先进技术或成果;
2、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投资计划预算合理,自筹资金落实;
4、各市申请的项目市财政必须配套资金,并已经落实;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资金必须已经到位并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同一海外学子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申请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填写“海外学子对接项目申报简表”,编写“海外学子对接项目商业计划书,”并连同签定的项目合同原件,报送各市科技局。中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各市科技局会同各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项目的有关材料通过网上报送省科技厅相关网站。同时,各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起草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简表),报送省科技厅和财政厅。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或组织招投标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和财政厅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招投标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共同确定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的下达按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办理。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科技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海外学子创业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审议海外学子创业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拨付海外学子创业资金,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拟定海外学子创业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海外学子项目计划,向省财政厅报送海外学子创业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对接项目合同的条款和约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市场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和经济指标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对虚假合同、未按合同的条款和约定组织实施的单位要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使用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其它相关财务规定,严格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海外学子创业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全额收回已拨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该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每年年末向省财政厅和科技厅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说明项目进度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项目结束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