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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大连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的软件名城和信息服务中心的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软件产业的指示精神,加速我市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软件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对软件项目的扶持,引导软件企业自主开发新产品,加强市场推广,扩大出口,吸引优秀软件人才,落实各级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推动我市软件产业的加速发展。
第四条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是政府资助软件项目和资金的管理部门,共同对年度项目和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软件资金的使用要符合软件的产业特征和发展趋势,按照“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鼓励创业、创新、协作,将各级政府的产业政策落到实处。
第六条软件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软件企业(指从事软件产品开发、软件服务、软件出口、数据处理、互联网增值服务、系统集成等业务的企业)、与软件产业(含电子信息服务业)相关的项目以及与对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的人员。
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财务制度健全,具备一定软件研发能力和专业人才队伍的企业。企业性质不限。
第七条软件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使用方式,支持范围包括:
1、软件产业发展所需的公用基础设施环境建设。包括:软件产业基地建设;软硬件公用平台建设;围绕软件产业发展所需的政策、服务体系建设等。
2、软件企业扶持补助。包括:成长性良好的企业孵化;具有市场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项目的研发补助;对国家、省有关扶持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的配套等。
3、软件人才培养与引进。包括:企业引进国际化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的特殊补贴;围绕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急需人才的培养以及针对全市软件人才再教育的政策补助;软件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补助等。
4、针对软件产业优惠政策规定的特殊奖励与补贴。包括:对优秀软件管理、技术人员,招商引资、出口创汇突出贡献者及企业的奖励与补贴;对通过CMM、ISO认证的企业奖励;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的软件项目已取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年度为一年,对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等。
5、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八条申请补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项目补助资金1倍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九条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软件产品或开发软件系统工程应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软件资金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差旅费、招待费等其它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项目指南。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软件产业发展需要及当年财政预算草案,在年初确定当年软件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同时公布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网上申报。所有软件资金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编制《大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同时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要求的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市信息产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会同市财政局对所有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比、排序,以此作为立项及资金分配的依据。
对使用软件资金建设的政府项目,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评定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计划下达。市信息产业局根据产业政策和评议”排序情况,初步提出当年予以资助的软件项目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发软件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为督促项目的实施,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对划拨的软件资金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确保项目进度和技术水平,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决算,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等惩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和验收。凡未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结果较差的,将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和考评的单位除外),同时对该单位以后3年内申报的项目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其他部门运用财政资金对软件企业的扶持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