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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0号)下发前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的22户国有企业和10户城镇集体企业,同意可按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项来处置土地资产。为了做到政策透明,对于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处置土地资产的企业,在发生相关情况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企业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市政府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按企业产改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补偿。
二、企业转让土地的,包括合资、合作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转让收益中企业仅获取产改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部分;余额部分由市政府收取。
三、企业将宗地进行抵押的,抵押额不能超过企业产改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总额(贷款额度以银行贷款规定为准)。
四、企业土地对外出租的,土地租金收益中企业所得仅收取企业产改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部分,余额部分由市政府收取。
五、企业土地资产其他供应方式按大政办发[20**]110号《关于**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是指企业在土地资产处置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七、本规定仅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22户国有产改企业和10户集体产改企业。具体企业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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