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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医药费统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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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医药费统筹方法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合理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省属、市属企业(包括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及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区属企业及其(包括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离休干部(以下简称企业离休干部)。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有关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征缴、使用、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财政支持机制及统筹资金的监督;市卫生局负责约定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协调统筹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经办机构的筹集医药费统筹资金。

第四条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机制。凡有离休干部的企业都应参加统筹。

第五条20**年地处市内四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按年人均10000元标准筹集;地处其它县区的省、市属企业按人均8000元筹集。以后每年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适当调整。

第六条企业应按确定的筹集标准每半年足额缴纳一次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用。上半年缴费时间为上年度12月20日前,下半年缴费时间为当年的6月20日之前。逾期不缴费,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企业中断缴费的,除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外,还要对企业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市区属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统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审核,可根据企业实际缴费能力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其中,市属单位减免部分由市财政局按期补足给经办机构;区属单位减免部分由区财政足额上划市财政,市财政按期拨付给经办机构。

第八条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破产或改制,不能继续承担离休干部医药费时,由单位按人均8万元一次性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用。

第九条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当年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出现结余的,可结转到下年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发生超支,经市财政、劳动保障、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审核认定后,超支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足。

第十条企业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一所住院定点医院做为本人就医的约定医院。约定医院应尊重离休干部的选择,并按规定承担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离休干部每年可申请变更约定医院一次。

第十一条企业离休干部凭《大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和IC卡到本人约定的医院就医。医生应在《企业离休干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门诊诊疗情况,在结算时予以复核、盖章。未经审核或《企业离休干部门诊病历》记录不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不予支付。约定医院从离休干部住院之日起,填写诊疗项目费用明细表,待出院时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签字。

第十二条参加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报销范围,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超出规定之外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须由离休干部本人同意并签字,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第十三条企业离休干部本人当年医药费支出未超过筹集标准20%的,20%以内。节余部分的80%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企业离休干部因急诊、急救在非约定医院住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约定医院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复写双联处方、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诊疗凭证),回本人约定的医院审核报销。未办理审核备案手续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二)确因病情需要,需办理市内转院治疗的,须经约定医院同意并出具转诊证明。转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凭有关诊疗凭证,回本人约定的医院审核报销;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经约定医院同意并出具转诊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备案。转外地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待治疗给束后,凭有关诊疗凭证回本人约定的医院审核报销。

(三)到外地期间,因急诊、急救需住院治疗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约定医院报告。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返回后凭有关诊疗凭证,到本人约定的医院审核报销。

(四)异地居住的,须由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就近选择一所公立综合性医院做为约定医院。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将有关诊疗凭证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享受特诊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每日床位最高支付标准为35元。享受市地级以上待遇(含市地级及老红军),每日床位最高支付标准为70元。

第十六条企业离休干部可在自已选择的约定医院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第十七条约定医院应与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办机构根据约定医院承担离休干部人数,按照当年统筹资金的80%核拨给约定医院,其余20%作为调剂资金和对离休干部本人医药费节余的奖励资金。

经办机构对约定医院统筹费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每月与约定医院结算一次,年终决算;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约定医院当年统筹资金有结余的(按80%拨付部分),结余10%以内部分由约定医院使用,其余部分并入调剂资金。超出标准在10%以内部分调剂资金承担60%,约定医院承担40%;超出标准在10%到20%以内部分调剂资金承担50%,约定医院承担50%;超出标准在20%到30%以内部分调剂资金承担40%,约定医院承担60%;超出标准30%以上全部由约定医院承担。

第十九条约定医院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的管理。建立《企业离休干部门诊病历》并单独保管,处方和出院结算单要单独装订;医护人员应查验离休干部医疗证及IC卡,发现有伪造、冒用或涂改者,约定医院工作人员应予以扣留,并及时通知经办机构;应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做好医疗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离休干部就诊应遵守约定医院各项医疗规定,不能将本人IC卡转借他人使用,凡转借他人使用发生的医药费用,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企业离休干部参加医药费统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二条企业离休干部的健康体检,仍按原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三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所属企业的离休干部参加本辖区统筹,具体办法由区市县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