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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后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参股、不持股的,其离休干部由企业原主管部门接收;没有主管部门的,市政府指定部门接收。
二、上述改制企业要从评估核准后的原企业净资产中为每位离休干部预留10万元安置费。其中,用于缴纳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8万元,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使用;用于组织离休干部的日常文体活动、参观、疗养、走访慰问等其他支出2万元,由接收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部门管理使用。
三、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由劳动保险部门按月足额发放。
四、接收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部门要担负起对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党的老干部工作方针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开展各种活动;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10号)精神,加强离休干部的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并负责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的教育工作。
五、为便于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就医、参加各种活动,接收离休干部的部门应为其配备车辆、建立活动场所。
六、接收改制企业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市编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其调整老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七、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参股、不持股企业的,可依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办法。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很执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产权制度改革中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大委办发[1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