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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市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我市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等活动。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等管理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工作,以市场评价为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不收费用,不实行终身制。
第六条申报**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七条下列产品不能申报**市名牌产品:
(一)未经加工的产品;
(二)严重亏损的产品;
(三)生产过程污染严重的产品;
(四)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认证的产品。
第八条**市名牌产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填写《**市名牌产品申报书》,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推荐。
(三)市名推委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分送市名推委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四)市名推委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市场调查、监督抽查、重点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见,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推委。
(五)市名推委根据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综合评定,初步认定**市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名推委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原评定无效。
(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名牌产品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等有关材料以及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但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条**市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的称号和标志。
第十一条**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免于市内组织的质量检验,在质量指标考核中按优等品统计,可以申报**质量管理奖;可按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并允许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市名推委要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名牌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县(市)、区企业,由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市级以上企业,市财政与企业各承担一半。企业承担部分,可在税前列支。奖金专项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直至撤消其称号: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产品本身当年出现亏损的;
(六)企业管理滑坡,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与**市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名称使用;
(二)用与**市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使用;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市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标志的;
(四)公开诋毁、丑化**市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六条参与**市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当为**市名牌产品所有人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评定**市名牌产品的实施细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施行本办法前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