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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随行一人)公出,其市内交通费均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包括支援“三辽”地区)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
2.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的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出差入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到外省市出差,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本区(指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市、县境内(不含县、县级市、区政府所在地)出差,在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内;乡(镇)干部在本乡(镇)境内(不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出差在每人每天不超过5元内,伙食费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县自行规定或在节减经费的前提下实行相应的包干办法。
(三)驻市内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的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
(四)工作人员由大连市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到甘井子区(含甘井子区农村),或由甘井子区到大连市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并在当日往返的,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到甘井子区农村出差并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为8元。
(五)本市工作人员在大连境内(不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并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为12元;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费为5元。
(六)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5元,特殊地区7元。
(七)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八)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九)按国家规定领取各种劳保津贴的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从事有害身体的工作,停发按天计发的劳保津贴;对继续从事有害身体工作的,原享受的津贴照发。
凡实行市内误餐费包干办法的单位,不再执行本条(二)、(三)、(四)款规定。上述伙食费补助、按宿费、餐费凭据确认。
第九条职工在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一)经组织批准参加的各种短期训练班学习(时间一年以下),并集中食宿的,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
(二)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长期(时间一年以上)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2.5元。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经领导批准,连续工作到23点以后的,可发给夜餐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夜4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卧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标准内作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_本规定自19**年10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财政局大财文字(19**)150号《关于颁发<大连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