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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直补工作经费来源,切实加强粮食直补经费的监督,确保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宁省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流[20*]48号)和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连市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企[20*]6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各区市县财政局未经市财政批准,不得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直补工作经费。
第三条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在正常行政经费之外,因粮食直补需要额外增加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收集整理直补资料所需费用,以及核实种粮面积所需必要经费等。
(二)市财政局布置的需各区市县财政整理、收集、报送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所需费用。
第四条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主要以粮食直补工作量为依据,并适当考虑报送粮食财务信息资料的工作量。粮食直补工作量综合考虑直补面积、补贴资金量和乡镇数量、受益农户数量等因素。
第五条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直补工作经费额度,由市财政按照需要和从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报省财政厅审批。市财政对各区市县财政补助的直补工作经费,不得突破省财政厅批准的额度。
第六条市财政局补助的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纳入市对各区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次性拨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各区市县拨付必须经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市补助的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各区市县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月报和年报。
第八条各区市县要按市财政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计市上报各类粮食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市补助粮食直补工作经费时,将考虑上报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的质量。
第九条粮食直补工作经费是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区市县财政局要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反,除按财经纪律处分之外,市财政局将在下一年度停止对违规区市县的补助。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